4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
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且失
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五)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設籍本市且達四個月以上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
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6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
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
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6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院校(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一萬二
千元後,如未達一千六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
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院校(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三千八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
萬二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三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
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