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執行哺集乳
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解決勞工托
兒問題,以促進勞工就業安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於本市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受僱者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
托育其子女,並由雇主提供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並以收托受
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且非為兒童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托育服務提供者,於居家環境中所提供
之收費托育服務。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4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者,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且補
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收托人數三十
人以下,最高補助九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
每多收托一名,增加補助三萬元,當年度最高補助三百萬元,且
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在籌備階段
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十五人,托嬰中心收
托人數每達五人,即補助一名人員之人事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補
助二萬七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三)托兒措施: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者,本府補助每年每名受僱者子女最
高五千元,每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實
支數之百分之七十,惟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者,補助金額不得逾實
支數之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用
員工九十九人以下者優先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目之項目,對於收托入國民小學前兒童之
托兒服務機構,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得提高補助上限比率
為實支數之百分之九十。
5 五、前點經費補助,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其補助額度並依下列各
款酌定之:
(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
(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四)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五)雇主與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
(六)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九)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十)本局當年度經費預算。
前項所定受僱者子女人數,包括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雇主或其關係企
業(限營業所在地於新竹縣以北)所屬受僱者子女,以及與該雇主簽
訂聯合托育契約之所在園區或鄰近之其他雇主所屬受僱者子女。
6 六、雇主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
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7 七、本局應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期限、補助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8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點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
書及其他配合第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
請下列各款補助者,並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哺(集)乳室:樓層平面圖、哺(集)乳室設備配置圖、哺(集)
乳室使用規範。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
影本。
2、更新改善費用: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申請補助設備估價
單。
3、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托兒服務機構立
案證明影本。
4、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托
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及收托幼兒名冊。
(三)托兒措施:
1、於托兒服務機構托育者: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服務機構立
案證明影本、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及雇主發放托兒
津貼證明文件。
2、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托育者: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居家式托育服
務登記證書影本、托育服務提供者出具之領據、托育服務契約書
、非幼兒二親等親屬證明及雇主發放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除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9 九、本局在審核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案件及審核結果,彙送勞動部辦理
再予補助,並副知申請人。
前項所稱申請案件,包含逾申請期限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本局補助者
。
10 十、經核准給予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檢具以
下文件辦理撥款及結報:
(一)哺(集)乳室:檢附填具之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經
費報告表及哺(集)乳室照片等資料送達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
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局,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
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
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撥款。
(二)托兒設施:檢附填具之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經費報
告表及設施照片等資料送達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原始憑證如有
困難無法檢送本局,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
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局辦理結
報及撥款。
(三)托兒措施:檢附填具之領據。
若經同意就地審計,補助款得以領據憑撥,前項原始憑證留存事業單
位備查,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11 十一、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核銷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
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哺(集)乳室者,凡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三)申請新興建托兒設施補助者,應於立案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
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
(集)乳設備等。但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五)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已設立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六)雇主於前一年度申請期限後發放托兒津貼者,仍得於當年度第一
期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七)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八)受補助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
(或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
(九)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拒
絕。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五款或第九款規定者
,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執行托兒設
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解決勞工托兒問題,以
穩定勞工就業安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育機構並完成立案。
(二)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育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育機構,指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幼兒園及兒童托
育中心,並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4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收托人數三十
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達
三十一人以上者,每多收托一名,增加補助二萬元,當年度最高
補助二百萬元。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在籌備階段
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十五人,托嬰中心收
托人數每達五人,即補助一名人員之人事費用,惟每名每月最高
補助二萬七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
(二)托兒措施: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者,本府負擔金額每年每人最高五千
元。
5 五、前點經費補助,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其補助額度並依下列事
項酌定之:
(一)雇主設置托育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與立案托育機構簽約家數。
(五)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六)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七)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九)本局當年度經費預算。
前項所定受僱者子女人數,包括設置托育機構之雇主或其關係企業(
限營業所在地於新竹縣以北)所屬受僱者子女,以及與該雇主簽訂聯
合托育契約之所在園區或鄰近之其他雇主所屬受僱者子女。
6 六、雇主辦理之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7 七、本局應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期限、補助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8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
書、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育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及其他配合第
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2、更新改善費用: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3、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
4、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及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
(二)托兒措施:委託契約書影本、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9 九、本局在審核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案件及審核結果,彙送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辦理再予補助,並副知申請人。
前項所稱申請案件,包含逾申請期限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本市補助者
。
10 十、經核准給予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檢具以
下文件辦理撥款及結報:
(一)托兒設施:檢附填具之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經費報
告表及設施照片等資料送達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原始憑證如有
困難無法檢送本局,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
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局辦理結
報及撥款。
(二)托兒措施:檢附填具之領據。
若經同意就地審計,補助款得以領據憑撥,前項原始憑證留存事業單
位備查,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11 十一、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核銷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
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托兒設施者,凡屬耗材、非屬教學設備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
予補助。
(三)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五)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六)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拒
絕。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者
,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執行托兒設
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解決勞工托兒問題,以
穩定勞工就業安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育機構並完成立案。
(二)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育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4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並登記立案完成者:
收托人數三十人(含)以下,補助興辦費用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六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三十人以上者,每多收托一名,增加
補助金額二萬元,當年度最高以二百萬元為限。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備費用,每年最高
三十萬元。
(二)托兒措施:
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者,本府負擔金額每年每人最高五千元。
(三)申請第一款托兒設施新興建並登記立案完成之事業單位,機構收托
人數每滿十五人(含),補助一名教保/保母人員人事費用每月二
萬七千元,補助期間為六個月;機構收托人數滿三十人(含),補
助二名教保/保母人員人事費用五萬四千元,補助期間為六個月,
依此類推。
5 五、前點經費補助,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其補助額度並依下列事
項酌定之:
(一)雇主設置托育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與立案托育機構簽約家數。
(五)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六)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七)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九)本局當年度經費預算。
6 六、雇主辦理之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7 七、本局應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期限、補助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8 八、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托兒設施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
3.托育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4.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5.其他配合第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托兒措施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
3.委託契約書影本。
4.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6.其他配合第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9 九、本局在審核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案件及審核結果,彙送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辦理再予補助,並副知申請人。
前項所稱申請案件,包含逾申請期限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本市補助者
。
10 十、經核准給予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填具領
據收據送達本局辦理撥款。
11 十一、雇主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本補助為部分補助,並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及建立
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托兒設施者,凡屬耗材、非屬教學設備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
予補助。每年十一月底前檢附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表(含設備使
用年限)及經費報告表核銷。
(三)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五)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000 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六)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拒
絕。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者
,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