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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年勞安訴字第 2 號
要
旨: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同法第 5 條及第 8 條之規定並有生職業災害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係規範企業主對設備管理疏失以及指揮監督從業人員有不當之疏失,故如行為人非為雇主時,自難認有該當此規定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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