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勞工涉訟權益補助。
二 職業災害慰助。
三 新北市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子女教育補助。
四 其他與勞工權益及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府設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權如下:
一 本基金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三 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事項。
四 其他有關促進勞工權益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 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二人。
二 勞工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 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三款委員應有一人為原住民族。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第 1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