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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現行條文: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罰鍰收入百分之五十撥
    入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修正時間: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罰鍰收入百分之三十撥
              入款。
          三  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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