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民政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5 五、本會報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及農業局局長兼
任。
5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5 五、本會報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