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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
    勵,應擇優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內政
        部專案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本
        府函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3、市長獎:全年轉介調解四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
     4、區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二十件至三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
        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由本
        府函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3、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4、區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至十九件者。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
              勵,應擇優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三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內政
                  部專案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件至一百二十九件者,由本府函
                  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3、市長獎:全年轉介調解四十件至九十九件者。
               4、區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二十件至三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
                  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由本
                  府函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3、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4、區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至十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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