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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處理及管制作業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新北市烏來區
    公所就本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辦理之時效及品質,以保障
    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所屬各機關(含各區公所)就本
              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辦理之時效及品質,以保障人民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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