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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殯儀館執行關於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核發火化許可證明權限
2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有關寺廟信徒名冊公告備查、寺廟信徒大會或管理委員會議事項備查、寺廟經常業務(各項變動)之督導(備查)及寺廟財產處分備查之主管機關權限,予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3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祭祀公業主管機關之權限予其轄內各區公所執行,其辦理事項包含有關祭祀公業之申報、公告、異議、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管理人之備查、規約之備查以及祭祀公業變動及補漏列等
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祭祀公業條例第 30-48 條所規定之祭祀公業法人監督事項權限,自 102.01.07 日起由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至第 55 條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囑託登記及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等之規定,其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6
旨:
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7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政府有關社會工作師法所定附表法定權限事項,將劃分予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執行辦理之
8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及社會局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法第 21、2 2、25~27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9
旨:
自 102.07.01 日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各區公所應依照附表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並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
10
旨: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自 102.07.01 日起,包含緊急生活扶助之核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傷病醫療補助之核發、法律訴訟補助之核發以及特殊境遇家庭身份之核定,均劃分予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11
旨:
自 102.07.01 日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各區公所應依照附表執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之內容
12
旨:
新北市政府委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該局名義執行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
13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7 條及第 88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1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15
旨:
新北市政府廢止新北市政府 100.01.19 北府工使字第 1000064518 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16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該隊名義執行關於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就違章建築處理業務部分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17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新北市政府關於建築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18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政府將建築師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工務局執行之
19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20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執行關於都市計畫法所定行政處分主管權限
21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公園、綠地、廣場設立及管理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22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關於市區道路(含附屬設施)修築、改善及養護業務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23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關於市區道路條例、共同管道法、公路法等業務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24
旨:
新北市政府關於當舖業法(除裁罰權限外)、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及保全業法(除裁罰權限外)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另關於保全業法第 10 條之保全人員資格查核權限,則劃分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執行之
25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政府府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警察局執行之
26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執行關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商業登記法」、「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電業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27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28
旨:
新北市政府依照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等規定,公告有關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規範之事項,劃分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執行
29
旨: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中所定之主管機關權限,自即日起新北市政府公告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執行
30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關於水利法、下水道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31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關於水利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3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關於本市土地內之市管河川支流及其他排水之新建、設施巡查、維護及管理及雨水下水道之設計及新建(1000 萬元以下)、維護、管理之主管機關權限,並自即日起生效之
33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關於公路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劃分予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34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交通安全設施之主管機關權限事項,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35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執行有關公路法等規定中與計程車客運業有關之事項,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申請事項
3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漁業法第 7、8 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等規定中所稱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權限,自即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執行
37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之規定,公告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所定主管機關命令停工權限,自即日起劃分予本府勞工局執行之
38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劃分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噪音管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39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政府有關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所定之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之
40
旨:
新北市政府將電視轉播站業務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關於臺、澎、金、馬電視收視不良地區電視轉播站設置要點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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