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平面媒體刊載內容違反本條例規定,按日(期)計算則數,並依下列
方式裁罰:
(一)內容不同者,分別論處。
(二)內容相同者,採累進方式論處。
新聞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
4 四、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
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經本府警察局查獲者,應於接
獲本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停止刊載。
前項情形,平面媒體如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文件證明
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經本府邀集兒童及少年
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