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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平面媒體刊載內容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按違反則數裁罰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內容不同者,分別論處。
(二)內容相同者,採累進方式論處。
    前項則數,新聞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平面媒體刊載內容違反本條例規定,按日(期)計算則數,並依下列
              方式裁罰:
          (一)內容不同者,分別論處。
          (二)內容相同者,採累進方式論處。
              新聞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

   4      四、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
              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經本府警察局查獲者,應於接
              獲本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停止刊載。
              前項情形,平面媒體如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文件證明
              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經本府邀集兒童及少年
              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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