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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二)傳播學者專家二人。
(三)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四)會計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六)政府代表二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修正時間: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二)傳播學者專家二人。
          (三)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四)會計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六)政府代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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