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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現行條文: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本局主管一人。
三、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
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修正時間: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  本局主管一人。
          三  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  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
          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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