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676837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現行條文: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鋪設及維護支出。
二、推動偏鄉地區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支出。
三、補助弱勢族群有線廣播電視收視費用支出。
四、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研究發展支出。
五、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觀摩、考察及訓練支出。
六、有線廣播電視教育宣導及獎勵支出。
七、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業務支出。
八、建置公益服務網路支出。
九、促進媒體近用及社區文化推廣等相關活動支出。
十、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十一、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相關之文化及公共建設
          ,特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  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之
              金額。
          二  基金之孳息。
          三  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研究發展。
          二  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觀摩、考察及訓練。
          三  有線廣播電視教育宣導與獎勵事宜。
          四  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業務。
          五  建置公益服務網路。
          六  辦理社區文化推廣相關活動。
          七  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八  其他有關支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