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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現行條文: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之
    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相關之文化及公共建設
          ,特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  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之
              金額。
          二  基金之孳息。
          三  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研究發展。
          二  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觀摩、考察及訓練。
          三  有線廣播電視教育宣導與獎勵事宜。
          四  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業務。
          五  建置公益服務網路。
          六  辦理社區文化推廣相關活動。
          七  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八  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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