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13843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勘驗及拆除作業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起造人申報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開工,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
(二)委託書。
(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
(四)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查報表。
(五)安全圍籬照片。(含施工大門、警示燈、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工
      程告示板及基地內現況。)
(六)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七)建築物電信圖說審查回執條。
(八)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起造人申報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開工,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二份。
          (二)委託書。
          (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
          (四)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查報表兩份。
          (五)安全圍籬照片。(含施工大門、警示燈、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工
                程告示板及基地內現況。)
          (六)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及影本二份。
          (七)建築物電信圖說審查回執條。
          (八)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

   3      三、申請人申報拆除執照開工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拆除開工申報書。
          (二)拆除施工計畫書。
          (三)工地主任執業證及會員證影本或工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申請人、承拆人雙方承攬契約影本。
          (五)現況配置圖、一樓平面圖(標示防護措施、假設工程位置、臨時支
                撐平剖面圖及拆除廢棄物堆置位置)。
          (六)工程告示板示意圖、拆除或拆解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
          (七)鷹架、安全走廊、安全圍籬及大門規格示意圖。
          (八)採用爆破工法須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
          (九)拆除建築物具有害或基地內有應保存之樹木、植物或古蹟等時之相
                關主管機關許可函。
          (十)安全鑑定報告與臨時支撐相關圖說(建物部分拆除時,未拆除部分
                應檢附)。
          (十一)營建廢棄物清理計畫備查函影本。
          (十二)拆除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證明正本。
          (十三)拆除執照正本。
          (十四)出具不含石綿建材保證書或石綿材料拆除防護設備及防制措施報
                  告書。
              前項第二款之拆除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含拆除工程概述、準備作業、防
              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
              境保護及緊急應變。

   4      四、申報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書件:
          (一)放樣勘驗:
               1、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2、委託書。
               3、承造人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4、承造人施工自主檢查表。
               5、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6、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7、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8、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9、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申購總表 
              10、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基本資料表。
              11、施工防救災計畫書。
              12、基地鑑界成果圖。
              13  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14、結構圖光碟片。
              15、建築執照正本。
          (二)基礎勘驗:
               1、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2、委託書。
               3、承造人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4、承造人勘驗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
               5、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6、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7、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份申報表。
               8、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9、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收執聯及處理紀錄表。
              10、剩餘土石方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完成處理證明文件。
              11、剩餘土石方流向月報表查核紀錄。
              12、連續壁檢查表。(無連續壁施工者免附)
              13、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14、無輻射鋼筋污染證明書及保證書。
              15、建築工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主檢查表。
              16、現況照片及土石方暫置照片(如有申報暫置)。
              17、建築執照正本。
          (三)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之各層
                樓板及屋頂勘驗:
               1、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2、委託書。
               3、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4、承造人勘驗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
               5、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6、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7、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份申報表。
               8、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9、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10、前一樓層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
              11、前一樓層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
              12、無輻射鋼筋污染證明書及保證書。
              13、新北市建築工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主檢查表。
              14、現況照片。
              15、建造執照正本。
          (四)鋼骨勘驗:
               1、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2、委託書。
               3、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4、建築執照承造人勘驗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
               5、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6、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7、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份申報表。
               8、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9、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及保證書。
              10、建築工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主檢查表。
              11、現況照片。
              12、建造執照正本。
          (五)屋架勘驗:
               1、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2、委託書。
               3、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4、建築執照承造人勘驗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
               5、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6、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7、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份申報表。
               8、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9、無輻射鋼筋污染證明書及保證書。
              10、建築工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主檢查表。
              11、現況照片。
              12、建造執照正本。
          (六)建築物之污水處理設施勘驗申報方式依下列辦理:
               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基礎板內,則併同基礎勘驗申報。
               2、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未設置於建築物本體內,而設置法定空地等
                  地點時,則應於配筋完畢,未澆製混凝土前,申報污水處理設施
                  勘驗,勘驗應檢附文件除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混
                  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免附外其餘同一般樓層。
               3、依下水道法或水污染防治法對污水處理設施另有規定者,應從其
                  規定。
               4、預鑄式之污水處理設施免申報勘驗,惟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
                  附環保署之核可函及現場施工之前、中、後照片。
          (七)竣工勘驗:
               1、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2、委託書。
               3、屋頂板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
               4、屋頂板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
               5、竣工照片(無路損、法定空地、建築物各向立面、屋頂平臺(含
                  屋突層)、電梯、避雷針、機械停車、停車位、各棟一樓梯廳、
                  任一層結構、開放空間或停車獎勵告示牌、各棟一樓室內裝修)
                  。
               6、各外審單位已辦理竣工之掛件文號。
               7、承、監造人切結已按現場完成圖說修正,並依程序辦理報備或變
                  更設計完成之切結書。
               8、建造執照正本。
              前項現況照片應於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辦理各樓層勘驗查
              核時,依照申報施工勘驗樓層就必要地點及位置,拍攝承造人之專任
              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至現場及以標示板紀錄查核時間、樓層位置。專
              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因故無法會同入鏡拍照時,應由該工程之工地主
              任(或工地負責人)分別與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會同拍攝;另監造
              人部分,亦可委託其他具建築師資格之建築師代行,惟一切業務均應
              由該監造事務所之開業建築師簽署負責,且應於各項勘驗申報時併同
              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建築師證書影本。
              第一項竣工勘驗階段已檢附之竣工照片,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免重
              新檢附。
              建築物之夾層應比照一般樓層申報勘驗。

   5      五、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雜項執照於申報基礎及第三款建造執照於申報地上
              二樓板(規模為地上一層時為屋頂板)及地上七樓板時,由本府工務
              局派員通知會勘日期並會同監、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
              或工地負責人)辦理現場勘驗;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應於地上
              二樓板會勘之日前將基地建築線放樣於現場;地上七樓板部分,由本
              府工務局委託專業公會團體技師或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主要構造之勘驗
              。
              監造建築師或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因故無法到場時,應於會勘前
              一日通知本府工務局另擇期辦理現場會勘;監造建築師部分得委託其
              他開業建築師出席,並應出具委託書。

   7      七、預鑄構造建築物申報勘驗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委託書。
          (三)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四)承造人施工自主檢查表。
          (五)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六)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七)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份申報表。
          (八)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九)施工單元之分割圖
          (十)出廠證明書
          (十一)材料品質保證書。
          (十二)建築工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主檢查表。
          (十三)現況照片。
          (十四)建造執照正本。
              承造人應於施工計畫書內檢附自行製訂之施工自主檢查表、施工單元
              分割圖及勘驗申報順序表、各層勘驗申報間隔天數說明書。
              其他特殊構造建築物之勘驗申報依預鑄構造建築物辦理,第二項檢附
              之文件得依工程之特性酌予增減,其申報單元、內容、自主檢查項目
              及順序應擬訂書表、說明書與施工計畫書併同申報本府工務局備查。

   8      八、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
              或損毀為止。

   9      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申報勘驗:
          (一)本規則第四條所列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選用本府公告標準圖說之原住民族家屋。
          (三)非供公眾使用之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改建、增建之建
                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四)新北市立學校建築物用途為風雨操場或屋頂防水隔熱工程。
          (五)本府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免申報者。

   10     十、本要點勘驗部分,公有建築物之興辦機關依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之
              規定向本府工務局報備自行辦理者,得免予申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