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679251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條
現行條文:
評估費用之補助額度及其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
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無需辦理詳細評估者,不得申請詳細評估補助。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  條  評估費用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每棟新臺幣六千元。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每棟新臺幣八千元。
          (三)審查費:每棟新臺幣一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
                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評估費用之
                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二)審查費: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估算。但補助額度以不
                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第一款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一)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主建物面積為準。
          (二)以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為準。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無需辦理詳細評估者,不得申請詳細評估補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