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評估費用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每棟新臺幣六千元。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每棟新臺幣八千元。
(三)審查費:每棟新臺幣一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
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評估費用之
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二)審查費: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估算。但補助額度以不
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第一款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一)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主建物面積為準。
(二)以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為準。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無需辦理詳細評估者,不得申請詳細評估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