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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
              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2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3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經裁罰並命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致再次裁罰者,
              得視情節輕重於本自治條例規定罰鍰額度內酌予加重。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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