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 2 條 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者,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因公務需要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者,免繳 納許可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