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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核發道路挖掘許可收費標準 第 3 條
現行條文: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修正時間: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者,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因公務需要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者,免繳
          納許可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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