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者,應繳納每案新臺幣九百元之基本費,並按許可 施工日數每日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變更原許可施工日期或續行施工者,應按申請變更或續行之次數,每 次繳納前項規定之基本費,並按增加之許可施工日數每日加收新臺幣二百 元。 申請挖掘全面銑刨加鋪後未滿二年之路段,其基本費依前二項規定金額加 一倍繳納之。 因公務需要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者,免繳 納前三項規定之費用。
第 2 條 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者,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因公務需要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者,免繳 納許可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