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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處理原則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防水設施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
    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在三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第一點  新北市政府為解決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搭設防水
                  設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2      第二點  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經依法登記開
                  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3      第三點  防水設施應以斜屋頂方式設置並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
                  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除必要之結構柱已外均不得加設壁體或門
                  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在一.五公尺以下,屋簷在一
                  公尺以下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並
                  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獨一棟或一幢屋頂色彩應採單一顏色,並與鄰棟或鄰幢相同
                    色系。
              (二)數棟或數幢同案申請者應採二種以下色彩配合。其中主色應佔
                    總屋頂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各棟或各幢主色應採相同色系。
              (三)自行搭配色彩計畫者需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

   4      第四點  防水設施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
                  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在三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5      第五點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
                  面積在該申請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以上,且不小於三公尺x三公
                  尺以上,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
                  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6      第六點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
                  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
                  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隊申請,且應於
                  核准後三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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