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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各區公所得核准於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兩旁、安全島或分
    隔島之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但情形特殊之路段,經各區公所公告
    者,不在此限。
    廣告旗幟之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
修正時間: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各區公所得核准於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兩旁、安全島或分
              隔島之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
              廣告旗幟之廣告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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