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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收費標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經新北市各
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審查核准者,應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為每組二幅新臺幣二百元,保證金為每組二幅新臺幣二百元,
均依申請懸掛數量計算之;每次懸掛以十五日為限,得申請展延一次,並
重新收取使用費。
申請使用本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區公所核定
,僅收取保證金,免收使用費: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從事政令宣導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非營利團體從事公益活動。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經新北市各
          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審查核准者,應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為每組二幅新臺幣一百元,保證金為每組二幅新臺幣二百元,
          均依申請懸掛數量計算之;每次懸掛以十五日為限,得申請展延一次,並
          重新收取使用費。
          申請使用本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區公所核定
          ,僅收取保證金,免收使用費: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從事政令宣導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非營利團體從事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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