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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及懲處作業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受託機構人員,經查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
(二)法令引用錯誤,其情節嚴重。
(三)防火避難設施類如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使用材
      料明顯不符且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仍予簽證為合格。
(四)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惟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嚴重。
(五)其他情節嚴重之違規事項。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為落實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下簡稱申
              報)制度,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規定,辦理申報案件之書面審查及申報場所複查。如經本局查獲涉有
              簽證不實案件者,應先通知簽證檢查人於十四日內提出陳述書,再併
              同下列文件檢送工務局(以下簡稱使管科)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審議:
          (一)屬申報案件書面審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如
                附表)、申報書原卷。
          (二)屬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報書
                原卷、檢(複)查紀錄表。必要時,並得補充受檢場所照片或相關
                佐證資料說明。
              前項簽證檢查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陳述書者,除有重大不可抗
              拒之理由,並以公文函件報備,經工務局准予展期答辯外,視為放棄
              陳述之機會。又審議案件如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
              明。

   3      三、專案小組由工務局、公會代表及協會代表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
              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本專案小組主持人由工務局使管科
              科長擔任,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主持會議。

   4      四、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建
              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依法處理: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者。
          (二)法令引用錯誤,情節嚴重者。
          (三)防火避難設施類如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使用材
                料明顯不符且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仍予簽證為合格者。
          (四)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申報,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
                「專業檢查人綜合意見及簽證欄」附註具體說明者。
          (五)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嚴重者。
          (六)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歸責於專業檢查人者。
          (七)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惟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嚴重者。
          (八)檢查報告書正副本內容不相同者。
          (九)其他違規事項情節嚴重者。

   5      五、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缺點
              一次,缺點累計次數以一年為期,每年達三次者,應依建築法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一)法令引用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列之欄位未詳實填寫者。
          (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輕微者。
          (四)受檢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卻提出改善計畫者。
          (五)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或標示者。
          (六)檢查紀錄簡圖與現場情形不符,係可歸責於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者
                。
          (七)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惟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輕微者。
          (八)檢查報告書(含檢查簡圖)未依規定交付(或缺漏)申報場所置於
                現場受檢者。
          (九)其他違規事項情節輕微者。

   6      六、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如有下列情形,工務局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
              之二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認可:
          (一)專業檢查人簽證之案件,經工務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
                規定罰鍰處分,其個人累計次數一年內達三次者。
          (二)專業機構受託辦理簽證申報,經工務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一款規定罰鍰處分,其累積次數一年內達十次者。
          (三)其他重大違規事項,經專案小組審議,認有報請廢止認可之必要者
                。

   7      七、專業機構或人員經工務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本府工
              務局得以發布新聞稿或上網方式公告專業機構或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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