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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
    工勘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檢附
    改善前後相片附卷為憑:
(一)同棟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未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或第九十條之一出入口寬度規定之構
      造物及阻礙物。但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不在此限。
(二)同棟屋頂平臺未符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
      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
      ,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
      、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
      逃生者,不在此限。
(三)同棟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未符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
      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不在此限。
(四)當戶應歸責於申請範圍之防火間隔(防火巷、清糞巷)違建者。但
      違建為上下層結構物或共同壁構造物者,不在此限。
(五)當戶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六)當戶阻礙或封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違建致影響公共通行者。但
      違建為共同壁構造物者,不在此限。
(七)當戶陽臺外緣加蓋遮雨棚等有礙緩降機、救助袋等操作之一切障礙
      物者。但申請樓層位屬第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陽臺外緣設置窗戶
      、鐵窗或格柵等構造物,符合每十公尺開設一處寬度七十五公分以
      上及高度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逃生口者,不在此
      限。
(八)當戶涉有天井或夾層違建者。但申請人及所有權人切結以 RC 牆或
      磚牆於鄰接合法主建物產權範圍內封閉不使用並拆除可通行於夾層
      之構造物且無礙公共安全,辦理竣工查驗時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
      說列入竣工勘驗項目者,不在此限。
(九)違章建築面積大於申請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其面積超過部分應予
      拆除。
(十)違章建築超出建築線或道路境界線,致影響公共交通者。
修正時間: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內之違章建築,以維護
              公共安全及建築物逃生避難之暢通,特訂定本原則。

   2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檢附施工前後相
              片、圖說憑辦: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出入口寬度規定之違建者。但遮雨棚架等
                無礙逃生之設施得暫緩拆除。
          (二)屋頂平臺有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違
                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
                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
                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
                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得不
                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 (防火巷) 增建物。 
          (五)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六)騎樓之違建者。 
          (七)陽台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使用項目舉例表)之
                B類、I類各組及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謢機構、安養
                機構、老人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育嬰中心、
                幼稚園、托兒所,將陽台內牆拆除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及妨礙
                緩降機、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另陽台外緣加裝鐵窗等(各
                類用途),須留設開口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
                。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
              標示並敘明。

   3      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或R.C牆或磚牆封
              閉切結不使用,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說憑辦及列入竣工抽查項目
              :
          (一)天井違建。
          (二)夾層違建。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
              標示並敘明,並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4      四、非前二點範圍之違章建築,應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並
              於申請案核准變更時,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隨同執照副本檢送新
              北市違章建築拆除隊逕依本市違建程序辦理。

   5      五、有關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認定,以申請案所在單棟為其認定範圍
              ;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認定,以申請案該戶為之。

   6      六、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部分,如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檢舉者,
              列為優先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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