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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建築物陽臺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設計原則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建築物陽臺及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之設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不受第二
    點規定之限制。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建造執照申請案於陽臺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其長度(即正面寬度
              )或直徑(圓柱形)合計值不得超過各陽臺長度四分之一。
              前項陽臺長度計算以陽臺正面長度為準,且每處柱、版之長度不得大
              於一公尺。

   2      二、於陽臺外緣裝飾性之透空欄柵,需檢討透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3      三、同時設置裝飾性質之柱、版、透空柵欄時,需合併計算透空面積,並
              檢討透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4      四、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核通過者,得不
              受前三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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