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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建築物陽臺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設計原則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建築物陽臺及露臺外緣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淨空,且不得小於一點二
    公尺,其剩餘部分始得依附圖設置裝飾柱牆或透空隔柵。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建造執照申請案於陽臺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其長度(即正面寬度
              )或直徑(圓柱形)合計值不得超過各陽臺長度四分之一。
              前項陽臺長度計算以陽臺正面長度為準,且每處柱、版之長度不得大
              於一公尺。

   2      二、於陽臺外緣裝飾性之透空欄柵,需檢討透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3      三、同時設置裝飾性質之柱、版、透空柵欄時,需合併計算透空面積,並
              檢討透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4      四、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核通過者,得不
              受前三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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