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築物陽臺及露臺外緣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淨空,且不得小於一點二 公尺,其剩餘部分始得依附圖設置裝飾柱牆或透空隔柵。
1 一、建造執照申請案於陽臺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其長度(即正面寬度 )或直徑(圓柱形)合計值不得超過各陽臺長度四分之一。 前項陽臺長度計算以陽臺正面長度為準,且每處柱、版之長度不得大 於一公尺。 2 二、於陽臺外緣裝飾性之透空欄柵,需檢討透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3 三、同時設置裝飾性質之柱、版、透空柵欄時,需合併計算透空面積,並 檢討透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4 四、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核通過者,得不 受前三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