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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302 號
要
旨:
當事人為毗鄰房地所有權人,且如使用同一建造執照,對建照之核發,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訴訟權能,當事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建照部分,自屬當事人適格。原判決認當事人起訴請求撤銷建照部分為當事人不適格,核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此外,原審就作為判決基礎或兩造重要爭點之相關卷證資料,未能於事實審審理時,適時合法提供予當事人接觸閱覽並表示意見,影響其受憲法聽審權保障之原則及訴訟之攻防,亦有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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