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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4年訴字第 215 號
要
旨:
機關審認證據資料均無法證明建物係於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57 年 5 月 29 日發布實施前已存在,核與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 2 點第 4 款合法房屋規定要件不符。此外,兩相鄰建築物縱使構造相同、面積相近,並不代表兩者必然同時建造完成。原處分否准當事人申請核發合法房屋證明並無違誤。(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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