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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增設下列構造物,且符合附表規定之規模者,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露臺無壁式防漏雨棚。。
(七)露臺無壁式防墜物棚架
(八)室外設備防護設施。
(九)社區資源回收空間。
(十)警衛亭。
(十一)屋頂面板防漏頂蓋。
(十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修正時間: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增設下列構造物,且符合附表規定之規模者,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露臺無壁式防漏雨棚。
          (七)露臺無壁式防墜物棚架。
          (八)室外設備防護設施。
          (九)社區資源回收空間。
          (十)警衛亭。
          (十一)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3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予以
              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二)因應本府政策。
          (三)屬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之部分者,不符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規定或其規約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增設下列構造物,且符合附表規定之規模者,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露臺無壁式防漏防墜物雨棚。
          (七)室外設備防護設施。
          (八)社區資源回收空間。
          (九)警衛亭。
          (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因
              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
              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前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依附表規定之項目,得免予查
              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3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
              除。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前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依附表規定之項目,得免予查
              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鑑於新北市市民日漸重視居住品質,
              且因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並在考量市民之實際需求,對於一定
              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
              觀瞻情形,採用免予查報認定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
              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3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
              除。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查
              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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