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建築法第 73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是以新北市之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是否可以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端視建物是否為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規定之特定使用項目,並符合一定的規模要件。且因為不同的使用類組有不同的規模要件,即使屬於同一使用類組,也有因係不同使用項目,而有不同的規模要件。是縱使場所屬同一類組,然非相同之使用項目者,即不符合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