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新北市境內之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3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法制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地政局、農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環境保護
局、城鄉發展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捷運工程局、主計處
之機關首長十九人。
(二)專家學者四名。
4 四、前點第二款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6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每季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9 九、本會下設訪視小組,其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訪視作業。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小組
日常事務。
(三)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本府採購處人員派兼,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10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採購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