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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0 條
現行條文: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新北市境內之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3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法制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地政局、農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環境保護
                局、城鄉發展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捷運工程局、主計處
                之機關首長十九人。
          (二)專家學者四名。

   4      四、前點第二款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6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每季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9      九、本會下設訪視小組,其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訪視作業。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小組
                日常事務。
          (三)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本府採購處人員派兼,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10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採購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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