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編列採購預算書圖;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採
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
(二)辦理如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路燈維護及新設、道路橋梁及附屬設
施改善、花草、樹木之維護或違章建築拆除等開口契約採最低標決
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
一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
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
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理。
(三)前款之採購,宜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
度,其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辦
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後續擴充之金額
額度,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例行性或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路燈維護及
新設、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花草、樹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
、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或保全等),為利年度預算銜接,建議
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且廠商同
意配合辦理,並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五)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
北市公共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
,由工程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廠商應
辦理之保險及其承保範圍、附加保險或條款及其他必要之相關事項
,並按市場行情覈實編列保險費。必要時,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辦理
檢核。
(七)費用編列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工程會依採購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立之價
格資料庫。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之編列,請參照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
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3、工程管理費之編列,請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
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編列,請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並請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5、各機關辦理新建工程,個案類型其屬本府已訂有工程造價編列標
準者,應確實照辦;未訂有標準者,應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辦
理預算書圖審查時,所編列之工程經費不得逾各該工程總預算數
額。但基於個案特殊需要所必須,其經權責機關核准且已籌妥財
源者,不在此限。
(八)各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訂有得標廠商應
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
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
符合資格,而造成不公平限制競爭之情形。
(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之後續
擴充金額,除有特殊情形外,其上限如下:
1、屬開口契約者,不逾原工程招標預算金額之二倍。
2、其餘工程契約,不逾原工程招標預算金額。
(十)前款特殊情形,指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等因素,有逾前款規定之必要者。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逐案報府
核准;屬未達查核金額者,應經上級機關逐案核准。其後續擴充金
額,不得有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情事。
本規範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
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
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查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辦理採購,除已依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
小組進行審查或別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採購金額級距審查其招標
文件書圖:
1、第一級:巨額採購,由機關高階主官(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
查委員至少四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為之。
2、第二級: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由機關中階以上主官
(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二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
有關單位人員為之。
3、第三級: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主官(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查委
員二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為之。
(二)各機關依前款各目辦理招標文件書圖審查時,應由審查委員依式(
詳如附件一)具結,並於招標文件載明該等參與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之委員,不得參加該案投標、作為分包廠商或擔任投標廠商工作成
員。
(三)各機關辦理適用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之案件,認有必要者,
得參照第一款規定辦理審查。
(四)辦理契約變更,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半
數以上,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五)工程採購規劃、設計成果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六)第一款審查內容,各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
以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其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有契約書樣稿者,其重要條款之內容(詳本府各式契約書應用
須知之說明)。
(七)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視為建議性
質,得審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納。
(八)審查委員宜為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
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
年(含未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
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
執行業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採
購案相關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
採購案相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
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有與所審
查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
年以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
年以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九)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不得擔任所任職單位承辦案件之審查委員
。
(十)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
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十一)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除得依前款方式辦理外,亦得
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惟未置有工程
相關技術職系人員之機關,不宜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辦理工程
及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之審查。
(十二)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
理費項下支應。
6 六、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除開口契約,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
上級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14 十四、各機關採購依採購法第四十條洽由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作業,其原
則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及其所屬機
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二)本府所屬學校之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採購
,以自行辦理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學校,將其中央餐廚採購合併
,採群組聯合方式招標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其餘採購
: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三)前二款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第四目所訂工
程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
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4、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各該年度「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工程」
、「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及「路燈維護及新設」等
三項預算科目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除依議會決議或本府另有
規定者外,其採購招標作業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前洽本府採
購處代辦。
本府採購處代辦事項為代辦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招、決標作業。
不包括:
(一)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及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辦理之招、決標
案件。
(二)限制性招標之比價、(依序)議價或決標。
(三)保留決標後之決標作業。
(四)適用最有利標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及協商作業。
(五)評分及格最低標之評分審查作業。
(六)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相關事宜。
(七)審標時涉及規格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款(依據工程會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工程企字第一○九○一○○二八八號令認定者)與履約能力有關
之基本資格及第五條第一項特定資格審查作業。
(八)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代行洽辦機關上級
機關之職權。
(九)其他宜由洽辦機關辦理事項(例如服務建議書所列分包廠商之相
關審查作業)。
各機關洽由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之爭議處理權責分工如下:
(一)招標、審標、決標過程中異議或申訴,由本府採購處為受理單位
。但廠商所提異議或申訴事由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
底價訂定等實質或技術事項而無涉採購程序及法令等事項者,由
洽辦機關處理,再由本府採購處回復。其衍生之必要費用,由洽
辦機關給付之。
(二)非屬本府採購處代辦事項與廠商間之爭議,由洽辦機關受理並支
付相關費用。
(三)履約管理、驗收爭議、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事項由洽辦
機關受理並支付相關費用。
(四)當次招標代辦作業已告一段落或採購文件已移還洽辦機關後,始
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應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情
形,其處置應由洽辦機關為之;餘則由本府採購處為之。
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之預算撥入
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之保管金專戶
。
前項之額度,詳如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工程採購代辦費用收取要
點。
17 十七、各機關辦理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後,依採
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一)經各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擇定採最有利標,且經其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簽核或核定之文件。
(二)已依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完成審查者,
其會議紀錄。
23 二十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
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新北市政府所屬工
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表詳如附件五。
(二)因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依採購法第三十九條,將其對規劃、
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辦理者,前款施
工督導之諮詢及審查如已列為履約事項時,應依契約約定責請
專案管理廠商確實履行。
(三)得於各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九十時,清查圖面及數量,於有
工項數量增減達應辦理契約變更之門檻者,即應辦理契約變更
。
(四)機關於辦理工程細部設計或核定工程細部設計時,如涉及給水
、電力、電信、排水及消防五大管線審查問題,可至本府採購
處網站查詢專責窗口之聯絡資料(網址:http://www.cop.ntp
c.gov.tw,點選>最新訊息>佈告欄>五大管線專責窗口)。
(五)機關辦理工程如涉及埋設相關管線,於召開管線協調會議時,
應書面通知相關路權機關列席,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
掘業務管理系統管線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要求相關管
線單位提供圖資,且納入會議紀錄列管追蹤。
前項第五款圖資包含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水利
、輸油、綜合等八大類,其中除了孔蓋及管線外,亦包含地面上
相關設施物,如電桿、路燈、交通號誌、電力(信)箱等設施。
26 二十六、工程之初驗及驗收規定如下: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二)各機關辦理初驗及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下列文件
: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具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
安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
錄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
件型錄圖及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其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結算明
細表、竣工圖及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函報各該上級
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或文化局者,得
逕洽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依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指派驗收之
主驗人,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機關承辦採購單位
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例如計畫申購、招標訂約及履約驗結單位之個案最基層承辦
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
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
(九)機關辦理初驗,其主持初驗人員之指派,適用前款規定。
(十)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一)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十
一之內容辦理。
(十二)採購案各部分皆已完成部分驗收者,無需重複辦理全案驗收
,得將各次部分驗收紀錄彙齊後,據以彙整填具全案之結算
驗收證明書;採購案各部分完成部分驗收時,即先行開立部
分驗收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可彙整填具全案之結算驗收證
明書。
28 二十八、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不得同時不派員監辦,遇有機關主會計及有
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
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不派員監辦之核准,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30 三十、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招標、決標、訂約及其前置作業、型錄、送審及核定資料、專案
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影存證等
)、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執行結果,予以
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
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
本府所屬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
理。
(三)前款之採購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
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得列入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
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
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為避
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諸
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得依原契
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樣。
(五)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如屬公告金
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北市公共
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由工程
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
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請依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院授人力字
第○九九○○六四一七五一號函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並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九○○五二九○三號函示之
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內容辦理。上述內容重點為派遣
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
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
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
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其經費概算表範例詳如附件一。
(七)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營建物價資
料庫查詢系統。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詳如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
工程費用編列標準規定。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
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但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高階長官擔
任召集人,邀集至少四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
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
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
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
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二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
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四)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所
述之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五)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
性質。
(六)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
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惟未
置有工程相關技術職系人員之機關,不宜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辦
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之審查。
(十)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
費項下支應。
6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上級
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7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
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五。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六。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七。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八。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九。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他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一。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
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二。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四。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五。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六。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七。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八。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九。
10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個案之情形進
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上述審查內
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
2.熟悉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一。
(二)為推廣電子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及節能減碳政策,請各機關配
合下列作業:
1.電子領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招標文件採電子檔方式,
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廠商下載。
2.電子投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檔上傳方式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
書或企劃書得以光碟代替紙本方式投遞。
3.網路公開閱覽:招標文件於上網招標前,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於政
府電子採購網,供民眾公開閱覽。
本款各目之年度目標達成率由本府另訂之。
(三)簽核底價保密措施如下:
1.簽核底價之簽陳,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2.由業務單位將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
註「建議底價簽辦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
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底價核定封」),交由承辦人員
辦理後續事宜。
11 十一、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
於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
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府所屬各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
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目百分之三十限制。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
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12 十二、代辦採購: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原則如下:
1.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及其所屬
機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本府所屬學校之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採
購,以自行辦理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學校,將其中央餐廚採購
合併,採群組聯合方式招標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其
餘採購: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第 1 目及第 2 目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二)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
、變賣。
2.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部
分、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自辦。另開標時之
規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自審,其
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但洽辦機關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代辦
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
案之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
購處之保管金專戶。
(四)前款之額度,詳如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辦費用收取及
支用要點。
13 十三、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
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
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如屬工程採購者,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處理文件或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免辦理公開閱覽文件。
(九)如訂有特定資格者,所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所檢
討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十)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內容得參考採統包案之審查
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評估審查之。
(十一)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文
件。其內容得參考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
附件十八,評估審查之。
(十二)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2 二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建立監造、施工及品質計
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審查機制: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就計畫書之內容召開審查會,審查會之召集人
依工程規模定之,且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計畫書後十日內召
開審查會。
(二)前開計畫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由機關高階長官擔任召集人,
得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
位人員予以審查。
2.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由機關中階長官擔任召集人,得
邀集審查委員一人,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
以審查。
3.審查委員資格依第五點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辦理。
(三)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邀請
本府採購處派員列席審查會,並就計畫書製作方向、重點及注
意事項提出建議。
23 二十三、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注意事項:
(一)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
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新北市政
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表詳如附件二十六。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得於各工程施工進度達 90 %時,清查圖面及
數量,於有工項數量增減達應辦理契約變更之門檻者,即應辦
理契約變更。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工程細部設計或核定工程細部設計時,
如涉及給水、電力、電信、排水及消防五大管線審查問題,可
至本府採購處資訊服務網站查詢專責窗口之聯絡資料(網址:
http://www.cop.ntpc.gov.tw/web66/_file/9/upload/101010
9.html)。
24 二十四、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府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
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
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
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
及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
件二十七)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
,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定期按工
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機
關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
該估驗案付款後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25 二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
契約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機
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二十八)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
別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
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
如附件二十九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詳如附件三十。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
圖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考
工程契約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三十二簽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
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備查
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何項
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26 二十六、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
下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
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
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
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詳如附件
三十四、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
,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
五之內容辦理。
27 二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
(五)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8 二十八、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9 二十九、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本章規定辦理。
30 三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資
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
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執行結
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
事業(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規範。
2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
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
本府所屬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
理。
(三)前款之採購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
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得列入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
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
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為避
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諸
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得依原契
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樣。
(五)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如屬公告金
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北市公共
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由工程
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
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請依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院授人力字
第○九九○○六四一七五一號函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並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九○○五二九○三號函示之
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內容辦理。上述內容重點為派遣
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
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
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
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其經費概算表範例詳如附件一。
(七)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營建物價資
料庫查詢系統。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詳如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
工程費用編列標準規定。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
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但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4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非屬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
評選優良廠商時,得考量機關財源,並經機關首長之核可發給獎金,
其額度上限如下:
(一)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
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
(二)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三)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高階長官擔
任召集人,邀集至少四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
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
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
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
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二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
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四)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所
述之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五)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
性質。
(六)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
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
(十)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
費項下支應。
6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上級
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7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
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五。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六。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七。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八。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九。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他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一。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
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二。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四。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五。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六。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七。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八。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九。
8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設計與監造分別招標者,監造廠商
之招標,應於設計階段期末報告審查完畢後即予招標,以利監造計畫
提報時程之銜接。
9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及辦
理異質採購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合稱委員會)時,應執行相
關措施如下:
(一)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下簡稱評選規定)或審查標準
之訂定:
1.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方式:評選規定屬有前例或條件
簡單者之採購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以不
召開評審規定審查會為原則。
2.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方式: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委員名單保密機制措施如下:
1.簽辦成立委員會之簽陳應以密件陳核會辦。
2.委員建議名單陳核,應比照底價簽核方式辦理,由業務單位將委
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核定
名單),交由承辦人員拆封後處理後續事宜。
3.承辦人員於洽委員徵詢意願時,應依核定順序徵詢。
4.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主席」欄位,僅
可註明「召集人」字樣;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僅可註明「副召集
人」字樣,「出席人員」欄位,僅可註明「各委員」字樣。
5.開會通知單經核定後,一律採紙本發文。承辦人員於通知予各委
員開會通知單之受文者欄位,仍不得列出個別委員姓名;僅得列
出各委員字樣後,交付繕校、發文。發文時,由發文單位,列印
足夠份數之開會通知單,交由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於各該開會
通知單之受文者所列各委員字樣後,分別加註個別委員姓名,並
於密封該等開會通知單及於封面加註相關資料後,以親自送達或
親自交付郵寄送達各委員。承辦人員於送達時,應留下送達佐證
資料。
6.本府所屬各機關就個別採購案件若有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者,該
審查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委員總人數、出席總人數、外聘專家學者
總人數、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至於簽到資料則保留於採
購文件中;不隨該紀錄發送。
7.於召開評選、審查相關會議者:
(1)不得於開會會場外標示會議名稱。
(2)會議室登記資料及其他得顯示會議室會議名稱之資料庫或設施
(如跑馬燈),僅可以顯示諸如「採購會議」字樣。
(3)如有廠商於會議室外徘徊者,應要求其離開。
(4)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時,不得告知廠商會議時間及地點。
10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個案之情形進
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上述審查內
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
2.熟悉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一。
(二)為推廣電子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及節能減碳政策,請各機關配
合下列作業:
1.電子領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招標文件採電子檔方式,
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廠商下載。
2.電子投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檔上傳方式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
書或企劃書得以光碟代替紙本方式投遞。
3.網路公開閱覽:招標文件於上網招標前,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於政
府電子採購網,供民眾公開閱覽。
本款各目之年度目標達成率由本府另訂之。
11 十一、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
於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
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府所屬各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
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目百分之三十限制。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
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12 十二、代辦採購: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辦理,但
本府所屬學校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之採購
不在此限:
1.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等五個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本府所屬其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均須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至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該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二)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
、變賣。
2.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部
分、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自辦。另開標時之
規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自審,其
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但洽辦機關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代辦
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
之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
之保管金專戶。
(四)前款之額度,詳如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辦費用收取及支
用要點。
13 十三、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
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
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如屬工程採購者,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處理文件或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免辦理公開閱覽文件。
(九)如訂有特定資格者,所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所檢
討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十)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內容得參考採統包案之審查
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評估審查之。
(十一)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文
件。其內容得參考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
附件十八,評估審查之。
(十二)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4 十四、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
各機關應於開標後七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一)開標紀錄。
(二)廠商投標文件。但已依規定退還廠商之部分,不在此限。
(三)經機關審標後之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單。但未辦理該程序者
,不在此限。
15 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經由各該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估總表詳如附件二十二
。
2.熟悉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評估表詳如附件二十三。
3.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其中
,必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三)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本府所屬各機關獲上級機關
核准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成立評選委員會前,應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內容得參考
最有利標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四。
2.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
之異質情形,請促使評選委員會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資辨
別投標廠商之優劣利弊。
3.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
16 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異質最低標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
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成立
評選委員會。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異質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二十五,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7 十七、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
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時:
(一)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期限前,備
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開標紀錄。
2.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3.開標至決標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
4.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
(三)若上級機關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各機關應於上級機關指定期
限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1.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
2.訂有底價者,該底價。
3.如屬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案件者,評選紀錄。
4.如屬異質最低標案件者,審查紀錄表。
5.招標至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
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6.決標紀錄。
7.決標公告。
8.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8 十八、開標及審查程序: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
(二)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
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
查。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將前述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格文
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府所屬各機關將價格文件審查列
為優先審查項目時,得僅對最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
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
過);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
暫不予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
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
處理綜合標價之計算。
(三)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
及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直接審查(不開規格標直接審查者略過
)、規格標評分審查、價格文件審查。
(四)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
資格文件審查、評選決標。
(五)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
選、議價。
(六)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
價時,雖然不需議價,但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之需,其亦
屬議價之一部分。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審查程序,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19 十九、標價偏低之處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
投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
之八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執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程序:
(一)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上者,得視為該標價無顯不合理
之情形,而逕行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綜
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
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機關自行依廠商報價之情形,並依
工程會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綜合標價之產生:
1.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
2.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但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優先審
查項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者,得將
暫不審查之投標廠商標價列入。
3.去除超出前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之標
價。
4.平均依前目篩檢剩餘之標價。
5.前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稱
為綜合標價。
20 二十、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一)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
蓋機關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
關用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
字樣。
(二)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
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
不一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
1.契約主文。
2.投標(議、比價)須知。但不包括空白未填之表單。
3.邀標書、工作或需求說明書。
4.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6.規格文件。
7.得標廠商資料。
8.得標廠商標單。
9.填妥價格之估價單。
10.填妥價格之單價分析表。
11.承攬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規定或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2.施工規範。
13.其他必要之文件。
14.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三)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契
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
該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
書。
(四)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
,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
「本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應要求得標廠商所持契約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
繳納印花稅,並告知廠商得採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或以傳真方
式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
21 二十一、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
料定期彙送。本府所屬學校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採購,決標後需於
當月月底前,上新北市教育資源網填報採購月報表。
22 二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建立監造、施工及品質計
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審查機制: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就計畫書之內容召開審查會,審查會之召集人
依工程規模定之,且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計畫書後十日內召
開審查會。
(二)前開計畫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由機關高階長官擔任召集人,
得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
位人員予以審查。
2.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由機關中階長官擔任召集人,得
邀集審查委員一人,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
以審查。
3.審查委員資格依第五點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辦理。
(三)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邀請
本府採購處派員列席審查會,並就計畫書製作方向、重點及注
意事項提出建議。
23 二十三、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
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
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新北市政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
錄表詳如附件二十六。
24 二十四、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府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
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
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
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
及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
件二十七)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
,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定期按工
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機
關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
該估驗案付款後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25 二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
契約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機
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二十八)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
別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
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
如附件二十九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詳如附件三十。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
圖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考
工程契約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三十二簽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
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備查
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何項
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26 二十六、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
下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
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
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
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詳如附件
三十四、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
,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
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五之內容辦理。
27 二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
(五)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8 二十八、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9 二十九、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本章規定辦理。
30 三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資
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
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執行結
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
事業(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規範。
2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
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
本府所屬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
理。
(三)前款之採購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
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得列入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
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
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為避
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諸
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得依原契
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樣。
(五)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如屬公告金
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北市公共
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由工程
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
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請依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院授人力字
第○九九○○六四一七五一號函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並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九○○五二九○三號函示之
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內容辦理。上述內容重點為派遣
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
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
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
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其經費概算表範例詳如附件一。
(七)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營建物價資
料庫查詢系統。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詳如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
編列標準規定。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臺北縣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
費及工作費編列暨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但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4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非屬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
評選優良廠商時,得考量機關財源,並經機關首長之核可發給獎金,
其額度上限如下:
(一)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
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
(二)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三)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高階長官擔
任召集人,邀集至少四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
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
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
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
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二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
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四)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所
述之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五)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
性質。
(六)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
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
(十)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
費項下支應。
6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上級
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7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
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五。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六。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七。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八。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九。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他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一。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
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二。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四。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五。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六。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七。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八。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九。
8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設計與監造分別招標者,監造廠商
之招標,應於設計階段期末報告審查完畢後即予招標,以利監造計畫
提報時程之銜接。
9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及辦
理異質採購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合稱委員會)時,應執行相
關措施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評選規定),屬於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之採購案,依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以不召開評審規定審查會為原則
。
(二)委員名單保密機制措施如下:
1.簽辦成立委員會之簽陳應以密件陳核會辦。
2.委員建議名單陳核,應比照底價簽核方式辦理,由業務單位將委
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核定
名單),交由承辦人員拆封後處理後續事宜。
3.承辦人員於洽委員徵詢意願時,應依核定順序徵詢。
4.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主席」欄位,僅
可註明「召集人」字樣;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僅可註明「副召集
人」字樣,「出席人員」欄位,僅可註明「各委員」字樣。
5.開會通知單經核定後,一律採紙本發文。承辦人員於通知予各委
員開會通知單之受文者欄位,仍不得列出個別委員姓名;僅得列
出各委員字樣後,交付繕校、發文。發文時,由發文單位,列印
足夠份數之開會通知單,交由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於各該開會
通知單之受文者所列各委員字樣後,分別加註個別委員姓名,並
於密封該等開會通知單及於封面加註相關資料後,以親自送達或
親自交付郵寄送達各委員。承辦人員於送達時,應留下送達佐證
資料。
6.本府所屬各機關就個別採購案件若有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者,該
審查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委員總人數、出席總人數、外聘專家學者
總人數、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至於簽到資料則保留於採
購文件中;不隨該紀錄發送。
7.於召開評選、審查相關會議者:
(1)不得於開會會場外標示會議名稱。
(2)會議室登記資料及其他得顯示會議室會議名稱之資料庫或設施
(如跑馬燈),僅可以顯示諸如「採購會議」字樣。
(3)如有廠商於會議室外徘徊者,應要求其離開。
(4)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時,不得告知廠商會議時間及地點。
10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
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上述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
(二)熟悉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一。
11 十一、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
於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
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府所屬各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
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目百分之三十限制。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
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12 十二、代辦採購: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辦理,但
本府所屬學校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之採購
不在此限:
1.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等五個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本府所屬其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均須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至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該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二)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
變賣。
2.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部
分、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自辦。另開標時之
規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自審,其
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但洽辦機關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代辦
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
之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
之保管金專戶。
(四)前款之額度,詳如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
費用標準。
13 十三、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
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
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如屬工程採購者,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處理文件或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免辦理公開閱覽文件。
(九)如訂有特定資格者,所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所檢
討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十)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內容得參考採統包案之審查
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評估審查之。
(十一)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文件
。其內容得參考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
十八,評估審查之。
(十二)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4 十四、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
各機關應於開標後七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一)開標紀錄。
(二)廠商投標文件。但已依規定退還廠商之部分,不在此限。
(三)經機關審標後之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單。但未辦理該程序者
,不在此限。
15 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經由各該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估總表詳如附件二十二
。
2.熟悉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評估表詳如附件二十三。
3.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其中
,必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三)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本府所屬各機關獲上級機關
核准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成立評選委員會前,應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內容得參考
最有利標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四。
2.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
之異質情形,請促使評選委員會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資辨
別投標廠商之優劣利弊。
3.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
(四)上級機關核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另以副本抄送本府採購稽
核小組。
16 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異質最低標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
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成立
評選委員會。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異質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二十五,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7 十七、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
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時:
(一)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期限前,備
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開標紀錄。
2.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3.開標至決標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
4.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
(三)若上級機關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各機關應於上級機關指定期
限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1.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
2.訂有底價者,該底價。
3.如屬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案件者,評選紀錄。
4.如屬異質最低標案件者,審查紀錄表。
5.招標至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
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6.決標紀錄。
7.決標公告。
8.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8 十八、開標及審查程序: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
(二)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
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
查。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將前述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格文
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府所屬各機關將價格文件審查列
為優先審查項目時,得僅對最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
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
過);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
暫不予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
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
處理綜合標價之計算。
(三)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
及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直接審查(不開規格標直接審查者略過
)、規格標評分審查、價格文件審查。
(四)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
資格文件審查、評選決標。
(五)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
選、議價。
(六)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
價時,雖然不需議價,但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之需,其亦
屬議價之一部分。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審查程序,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19 十九、標價偏低之處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
投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
之八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執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程序:
(一)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上者,得視為該標價無顯不合理
之情形,而逕行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綜
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
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機關自行依廠商報價之情形,並依
工程會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綜合標價之產生:
1.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
2.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但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優先審
查項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者,得將
暫不審查之投標廠商標價列入。
3.去除超出前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之標
價。
4.平均依前目篩檢剩餘之標價。
5.前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稱
為綜合標價。
20 二十、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一)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
蓋機關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
關用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
字樣。
(二)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
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
不一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
1.契約主文。
2.投標(議、比價)須知。但不包括空白未填之表單。
3.邀標書、工作或需求說明書。
4.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6.規格文件。
7.得標廠商資料。
8.得標廠商標單。
9.填妥價格之估價單。
10.填妥價格之單價分析表。
11.承攬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規定或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2.施工規範。
13.其他必要之文件。
14.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三)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契
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
該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
書。
(四)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
,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
「本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
21 二十一、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
料定期彙送。本府所屬學校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採購,決標後需於
當月月底前,上新北市教育資源網填報採購月報表。
22 二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建立監造、施工及品質計
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審查機制: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就計畫書之內容召開審查會,審查會之召集人
依工程規模定之,且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計畫書後十日內召
開審查會。
(二)前開計畫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由機關高階長官擔任召集人,
得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
位人員予以審查。
2.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由機關中階長官擔任召集人,得
邀集審查委員一人,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
以審查。
3.審查委員資格依第五點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辦理。
(三)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邀請
本府採購處派員列席審查會,並就計畫書製作方向、重點及注
意事項提出建議。
23 二十三、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
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
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新北市政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
錄表詳如附件二十六。
24 二十四、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府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
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
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
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
及檢附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
件二十七)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
,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定期按工
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機
關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
該估驗案付款後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25 二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
契約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機
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二十八)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
別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
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
如附件二十九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詳如附件三十。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
圖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考
工程契約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三十二簽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
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備查
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何項
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26 二十六、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
下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
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
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
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詳如附件
三十四、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
,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
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五之內容辦理。
27 二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
(五)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8 二十八、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9 二十九、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本章規定辦理。
30 三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資
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
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執行結
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