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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第 11 條
現行條文:
十一、為提升採購效率,落實節能減碳,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採購時,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允許廠商電子領標。
  (二)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投標者,招標文件關於投標文件之檔案格
        式之規定不得限制競爭。廠商投標文件電子化之檔案格式不影響
        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機關不得拒絕。
  (三)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除有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制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公開閱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但書所定
        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其辦
        理方式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
  (四)勞務或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得準用公開閱覽要點之規定
        辦理。
  (五)各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除工程會別有規定者外,
        其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宜採用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以簡化採
        購作業流程:
       1、訂有底價最低標。
       2、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辦理。
       3、非複數決標。
       4、非屬特殊採購。
       5、非屬統包。
      電子領標、網路公開閱覽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之年度目標達成率
      由本府另訂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
              事業(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規範。

   2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範辦理。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接受本府所屬各機關委託代辦採購者,其作業適用
              本規範。

   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規定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編列採購預算
                書圖;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本府所屬各
                機關自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應經審查後
                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等開口契約採最低標決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
                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
                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不得以單
                價和決標方式辦理。
                本規範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
                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
                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
          (三)前款之採購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
                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中載明後續擴充之額度,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
                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
                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為避
                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諸
                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得依原契
                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樣。
          (五)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
                北市公共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
                ,由工程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應依招標時適用之行政院運用勞
                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並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工程會)之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內容辦理。其內
                容重點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
                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
                )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
                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
                報價,其經費概算表範例詳如附件一。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
                廠商應辦理之保險及其承保範圍、附加保險或條款及其他必要之相
                關事項項,並按市場行情覈實編列保險費,必要時得將工程會訂頒
                之「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納入準備招標文件、決標、簽約及
                履約之各階段檢核。
          (八)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營建物價資
                  料庫查詢系統。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詳如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
                  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
                  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但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5.本府所屬各機關新辦公共工程時,其個案工程類型本府已訂有工
                  程造價編列標準者,應確實照辦;未訂標準者,應本撙節原則核
                  實編列。辦理預算書圖審查時,所編列之工程經費不得逾各該工
                  程總預算數額。但為達成特殊個案需求所必須者,不在此限,惟
                  應先籌妥財源,再循程序辦理。

   4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非屬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
              評選優良廠商時,得考量機關財源,並經機關首長之核可發給獎金,
              其額度上限如下:
          (一)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
                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
          (二)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三)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規定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
                標文件書圖: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除依機關採購審查
                  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設置之採購審查小組予以審查外,另亦得由
                  機關高階主官(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查委員至少四人,並會
                  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
                  機關中階以上主官(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二人,
                  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
                  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主官(管)擔任召集人,
                  邀集審查委員二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4.機關依第一目至第三目辦理招標文件書圖審查時,應由審查委員
                  簽具切結書(詳如附件三十五),並於招標文件載明該等參與招
                  標文件書圖審查之委員,不得參加該案投標、作為分包廠商或擔
                  任投標廠商工作成員。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
                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四)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所述之
                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五)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
                性質。
          (六)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
                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惟未
                置有工程相關技術職系人員之機關,不宜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辦
                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之審查。
          (十)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
                費項下支應。

   6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除開口契約,所擬定之工
              期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7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
              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五。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六。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七。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八。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九。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他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一。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招標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二。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四。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五。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六。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七。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八。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九。

   8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設計與監造分別招標者,監造廠商
              之招標,應於設計階段期末報告審查完畢後即予招標,以利監造計畫
              提報時程之銜接。

   9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及辦
              理評分及格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合稱委員會)時,應執行相
              關措施如下:
          (一)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下簡稱評選規定)或審查標準
                之訂定:
                1.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方式:評選規定屬有前例或條件
                  簡單者之採購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以不
                  召開評審規定審查會為原則。
                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方式: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委員名單保密機制措施如下:
                1.簽辦成立委員會之簽陳應以密件陳核會辦。
                2.委員建議名單陳核,應比照底價簽核方式辦理,由業務單位將委
                  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核定
                  名單),交由承辦人員拆封後處理後續事宜。
                3.承辦人員於洽委員徵詢意願時,應依核定順序徵詢。
                4.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主席」欄位,僅
                  可註明「召集人」字樣;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僅可註明「副召集
                  人」字樣,「出席人員」欄位,僅可註明「各委員」字樣。
                5.開會通知單經核定後,一律採紙本發文。承辦人員於通知予各委
                  員開會通知單之受文者欄位,仍不得列出個別委員姓名;僅得列
                  出各委員字樣後,交付繕校、發文。發文時,由發文單位,列印
                  足夠份數之開會通知單,交由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於各該開會
                  通知單之受文者所列各委員字樣後,分別加註個別委員姓名,並
                  於密封該等開會通知單及於封面加註相關資料後,以親自送達或
                  親自交付郵寄送達各委員。承辦人員於送達時,應留下送達佐證
                  資料。
                6.本府所屬各機關就個別採購案件若有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者,該
                  審查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委員總人數、出席總人數、外聘專家學者
                  總人數、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至於簽到資料則保留於採
                  購文件中;不隨該紀錄發送。
                7.於召開評選、審查相關會議者:
               (1)不得於開會會場外標示會議名稱。
               (2)會議室登記資料及其他得顯示會議室會議名稱之資料庫或設施
                    (如跑馬燈),僅可以顯示諸如「採購會議」字樣。
               (3)如有廠商於會議室外徘徊者,應要求其離開。
               (4)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時,不得告知廠商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備註」欄位中應註
                明請委員攜帶開會通知單及服務建議書等相關會議資料與會,並恪
                遵採購評選委員須知第十一點規定(本須知已由承辦單位於通知委
                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決標後,未得標廠商之
                服務建議書,由承辦單位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
          (四)辦理規劃或設計技術服務採購時,工作小組擬具之初審意見,應將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有無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依式具結之「工程規劃
                /設計技術服務廠商切結書」納入初審意見;遇有未檢附或未依式
                聲明者,併建請評選委員依評選須知之規定核給相對較低之分數或
                名次。

   10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個案之情形進
                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上述審查內
                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
                2.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一。
          (二)為推廣電子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及節能減碳政策,請各機關配
                合下列作業:
                1.電子領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招標文件採電子檔方式,
                  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廠商下載。
                2.電子投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檔上傳方式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
                  書或企劃書得以光碟代替紙本方式投遞。
                3.網路公開閱覽:招標文件於上網招標前,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於政
                  府電子採購網,供民眾公開閱覽。
                本款各目之年度目標達成率由本府另訂之。
          (三)簽核底價保密措施如下:
                1.簽核底價之簽陳,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2.由業務單位將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
                  註「建議底價簽辦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
                  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底價核定封」),交由承辦人員
                  辦理後續事宜。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應確實依採購法第四
                十六條之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及市場行情及政府
                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程
                序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投標廠商之最低價超過底價而廢標者,其續辦招標時,如招標之圖
                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同條規定重行
                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底價尚在保密中,是否重訂底價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酌個案採購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11     十一、依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就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區公所依
                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訂定其適用規定如下:
            (一)依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辦案件之預算金額合計與
                  該機關全年度相同金額級距案件預算金額總計之比率,除有特殊
                  情形者外,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二)前款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
                    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
                  5.洽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個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政府立案
                    之原住民團體辦理。
                  6.本府所屬各機關間或與他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7.其他經本府認定。
                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如依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有其他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者,從其規定;未訂定者,準用前
                項規定。

   12     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原則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及其所屬機
                  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二)本府所屬學校之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採購
                  ,以自行辦理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學校,將其中央餐廚採購合併
                  ,採群組聯合方式招標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其餘採購
                  :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三)前二款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第四目所訂工
                    程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
                    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4.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各該年度「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工程」
                    、「道路橋樑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及「路燈維護及新設」等
                    三項預算科目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除依議會決議或本府另有
                    規定者外,其採購招標作業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前洽本府採
                    購處代辦。
                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一)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或
                  變賣。
            (二)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部分
                  、保留決標、評選會議及依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相
                  關事宜由洽辦機關或學校自辦。另開標時之規格、特殊資格及實
                  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或學校自審,其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
                  但洽辦機關本點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代辦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
                  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本府所屬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之
                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之保
                管金專戶。
                前項之額度,詳如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工程採購代辦費用收取要
                點。

   13     十三、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
                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
                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機關依前項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完成下列
                文件:
            (一)如屬工程採購者,公開閱覽公告或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免辦理公開
                  閱覽之文件。
            (二)如訂有特定資格者,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檢討無
                  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三)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評估內容得參考採統包之審
                  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據以審查。
            (四)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文件
                  。其預估內容得參考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
                  附件十八,據以審查。

   14     十四、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
                各機關應於開標後七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一)開標紀錄。
            (二)廠商投標文件。但已依規定退還廠商之部分,不在此限。
            (三)經機關審標後之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單。但未辦理該程序者
                  ,不在此限。

   15     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經由各該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估總表詳如附件二十二
                    。(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
                    且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無需評估異質性。)
                  2.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其中
                  ,必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三)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本府所屬各機關獲上級機關
                  核准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成立評選委員會前,應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內容得參考
                    最有利標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三。
                  2.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
                    之異質情形,請促使評選委員會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資辨
                    別投標廠商之優劣利弊。
                  3.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
                  4.訂定履約期限除應考量施工難易程度外,並須注意是否有涵蓋
                    投標廠商無控制之時間。
                  5.辦理預算編列時,應合理編列採購預算,除可考量市場行情外
                    ,亦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立之價格資料庫。
                  6.等標期限之訂定應視案件之複雜程度、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及
                    遞送投標文件所須時間合理訂定。
                  7.於辦理規劃設計時,其規劃內容應詳盡且清楚,內容宜避免不
                    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例如:土地取得問題及鄰房安全問題)
                    ,以降低投標風險。

   16     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
                應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成立評審委員會。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評分及格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項
                目表詳如附件二十四,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7     十七、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
                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期限前,備
                  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開標紀錄。
                  2.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3.開標至決標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
                  4.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
            (三)若上級機關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各機關應於上級機關指定期
                  限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1.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
                  2.訂有底價者,該底價。
                  3.如屬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案件者,評選紀錄。
                  4.如屬評分及格最低標案件者,審查紀錄表。
                  5.招標至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
                    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6.決標紀錄。
                  7.決標公告。
                  8.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8     十八、開標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
            (二)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
                  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與價格文件審查。
                  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將各項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格文件審
                  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府所屬各機關將價格文件審查列為優
                  先審查項目時,得僅對最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商,
                  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與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
                  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暫不予
                  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與規格標審查
                  (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處理綜合
                  標價之計算。
            (三)公開招標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
                  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直接審查(不開規格標直接審查者略過)
                  、規格標評分審查與價格文件審查。
            (四)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
                  格文件審查與評選決標。
            (五)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與評選
                  及議價。
            (六)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
                  價時,雖然不需議價,而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之需者,其
                  亦屬議價之一部分。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審查程序,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19     十九、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投投標文件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得參考
                下列方式,執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程序:
            (一)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上者,得視為該標價無顯不合理
                  之情形,而逕行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綜
                  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
                  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機關自行依廠商報價之情形,並依
                  工程會之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
                  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綜合標價之產生:
                  1.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
                  2.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但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優先審
                    查項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者,得將
                    暫不審查之投標廠商標價列入。
                  3.去除超出前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之標
                    價。
                  4.平均依前目篩檢剩餘之標價。
                  5.前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稱
                    為綜合標價。

   20     二十、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一)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
                  蓋機關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
                  關用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
                  字樣。
            (二)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
                  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
                  不一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
                  1.契約主文。
                  2.投標(議、比價)須知。但不包括空白未填之表單。
                  3.邀標書、工作或需求說明書。
                  4.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6.規格文件。
                  7.得標廠商資料。
                  8.得標廠商標單。
                  9.填妥價格之估價單。
                 10.填妥價格之單價分析表。
                 11.承攬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規定或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2.施工規範。
                 13.其他必要之文件。
                 14.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三)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契
                  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
                  該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
                  書。
            (四)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
                  ,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
                  「本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應要求得標廠商所持契約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
                  繳納印花稅,並告知廠商得採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或以傳真方
                  式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

   21     二十一、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
                  料定期彙送。

   22     二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
                    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新北市政
                    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表詳如附件二十五。
              (二)機關因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依採購法第三十九條,將其對規
                    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辦理者,前
                    款施工督導之諮詢及審查如已列為履約事項時,應依契約約定
                    責請專案管理廠商確實履行。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得於各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九十時,清查圖
                    面及數量,於有工項數量增減達應辦理契約變更之門檻者,即
                    應辦理契約變更。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工程細部設計或核定工程細部設計時,
                    如涉及給水、電力、電信、排水及消防五大管線審查問題,可
                    至本府採購處網站查詢專責窗口之聯絡資料(網址:http:/
                    /www.cop.ntpc.gov.tw ,點選> 訊息服務區> 五大管線專責
                    窗口)。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如涉及埋設相關管線,於召開管線協
                    調會議時,應書面通知本府養護工程處列席,並依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管線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
                    點要求相關管線單位提供圖資,且納入會議紀錄列管追蹤。
              (六)前款圖資包含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水利、輸
                    油、綜合等八大類,其中除了孔蓋及管線外,亦包含地面上相
                    關設施物,如電桿、路燈、交通號誌、電力(信)箱等設施。

   23     二十三、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如下:
              (一)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府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
                      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
                      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
                      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
                      及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
                      件二十六)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
                      ,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指定之保管金專戶。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定期按工
                    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機
                    關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
                    該估驗案付款後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24     二十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
                  契約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機
                    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二十七)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應將變更原則及個別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
                    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
                    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業。其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
                    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二十八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詳如附件二十九。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完成契約變更圖說及辦理採
                    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後,據以修正預算書圖,
                    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其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契約
                    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三十一簽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
                    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備查
                    時,應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及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何項
                      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25     二十五、工程之初驗及驗收規定如下: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二。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初驗及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
                    下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
                      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
                      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
                      型錄圖及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其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詳如附件
                    三十三、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及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
                    ,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或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
                    四之內容辦理。

   26     二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二。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五)有初驗者,其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7     二十七、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8     二十八、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本章規定辦理。

   29     二十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
                    資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
                    、錄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
                    執行結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
              事業(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規範。

   2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範辦理。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接受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累
              計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或其辦理採購,依法令
              規定須報本府核准、監辦、備查者,其作業適用本規範。

   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
                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
                本府所屬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等開口契約採最低標決標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四條之一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
                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
                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理。
                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
                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
                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
          (三)前款之採購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
                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中載明後續擴充之額度,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
                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
                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為避
                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諸
                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得依原契
                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樣。
          (五)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如屬公告金
                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北市公共
                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由工程
                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
                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請依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院授人力字
                第○九九○○六四一七五一號函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並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九○○五二九○三號函示之
                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內容辦理。上述內容重點為派遣
                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
                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
                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
                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其經費概算表範例詳如附件一。
          (七)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營建物價資
                  料庫查詢系統。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詳如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
                  工程費用編列標準規定。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
                  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但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4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非屬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
              評選優良廠商時,得考量機關財源,並經機關首長之核可發給獎金,
              其額度上限如下:
          (一)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
                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
          (二)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三)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高階主官(
                  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查委員至少四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
                  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
                  機關中階以上主官(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二人,
                  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
                  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主官(管)擔任召集人,
                  邀集審查委員二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4、機關依第 1  目至第 3  目邀集審查委員審查招標文件書圖時,
                  應請其對招標文件書圖審查內容保密,並簽具「審查委員保密切
                  結書」詳如附件三十六。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
                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四)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所
                    述之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五)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
                性質。
          (六)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
                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惟未
                置有工程相關技術職系人員之機關,不宜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辦
                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之審查。
          (十)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
                費項下支應。

   6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除開口契約,所擬定之工
              期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7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
              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五。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六。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七。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八。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九。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他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一。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
                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二。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四。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五。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六。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七。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八。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九。

   8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設計與監造分別招標者,監造廠商
              之招標,應於設計階段期末報告審查完畢後即予招標,以利監造計畫
              提報時程之銜接。

   9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及辦
              理異質採購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合稱委員會)時,應執行相
              關措施如下:
          (一)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下簡稱評選規定)或審查標準
                之訂定:
                1.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方式:評選規定屬有前例或條件
                  簡單者之採購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以不
                  召開評審規定審查會為原則。
                2.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方式: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委員名單保密機制措施如下:
                1.簽辦成立委員會之簽陳應以密件陳核會辦。
                2.委員建議名單陳核,應比照底價簽核方式辦理,由業務單位將委
                  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核定
                  名單),交由承辦人員拆封後處理後續事宜。
                3.承辦人員於洽委員徵詢意願時,應依核定順序徵詢。
                4.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主席」欄位,僅
                  可註明「召集人」字樣;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僅可註明「副召集
                  人」字樣,「出席人員」欄位,僅可註明「各委員」字樣。
                5.開會通知單經核定後,一律採紙本發文。承辦人員於通知予各委
                  員開會通知單之受文者欄位,仍不得列出個別委員姓名;僅得列
                  出各委員字樣後,交付繕校、發文。發文時,由發文單位,列印
                  足夠份數之開會通知單,交由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於各該開會
                  通知單之受文者所列各委員字樣後,分別加註個別委員姓名,並
                  於密封該等開會通知單及於封面加註相關資料後,以親自送達或
                  親自交付郵寄送達各委員。承辦人員於送達時,應留下送達佐證
                  資料。
                6.本府所屬各機關就個別採購案件若有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者,該
                  審查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委員總人數、出席總人數、外聘專家學者
                  總人數、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至於簽到資料則保留於採
                  購文件中;不隨該紀錄發送。
                7.於召開評選、審查相關會議者:
               (1)不得於開會會場外標示會議名稱。
               (2)會議室登記資料及其他得顯示會議室會議名稱之資料庫或設施
                    (如跑馬燈),僅可以顯示諸如「採購會議」字樣。
               (3)如有廠商於會議室外徘徊者,應要求其離開。
               (4)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時,不得告知廠商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備註」欄位中應註
                明請委員攜帶開會通知單及服務建議書等相關會議資料與會,並恪
                遵採購評選委員須知第十一點規定(本須知已由承辦單位於通知委
                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決標後,未得標廠商之
                服務建議書,由承辦單位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

   10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個案之情形進
                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上述審查內
                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
               2、熟悉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一。
          (二)為推廣電子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及節能減碳政策,請各機關配
                合下列作業:
               1、電子領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招標文件採電子檔方式,
                  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廠商下載。
               2、電子投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檔上傳方式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
                  書或企劃書得以光碟代替紙本方式投遞。
               3、網路公開閱覽:招標文件於上網招標前,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於政
                  府電子採購網,供民眾公開閱覽。
                本款各目之年度目標達成率由本府另訂之。
          (三)簽核底價保密措施如下:
               1、簽核底價之簽陳,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2、由業務單位將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
                  註「建議底價簽辦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
                  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底價核定封」),交由承辦人員
                  辦理後續事宜。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應確實依採購法第四
                十六條之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及市場行情及政府
                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並依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程序簽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之最低價超過底價而廢標者,其續辦招標時,如招標之圖說、規
                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同條規定重行訂定底
                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底價尚在保密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酌個案採購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11     十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就本府
                所屬各一級機關、區公所依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未
                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訂定其適用規定
                如下:
            (一)依該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辦案件之預算金額合計與該機關
                  全年度相同金額級距案件預算金額總計之比率,除有特殊情形者
                  外,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
                    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洽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個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政府立案
                    之原住民團體辦理者。
                 6、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如依該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有其他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者,從其規定;未訂定者,準用前項
                規定。

   12     十二、代辦採購: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原則如下:
                  1.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及其所屬
                    機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本府所屬學校之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採
                    購,以自行辦理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學校,將其中央餐廚採購
                    合併,採群組聯合方式招標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其
                    餘採購: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第一目及第二目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第三目之四
                      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
                      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4)本市各區公所自一百零三年度起,辦理各該年度「道路路面
                      養護及改善工程」、「道路橋樑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及「
                      路燈維護及新設」等三項預算科目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除
                      依議會決議或本府另有規定者外,其採購招標作業應於前一
                      年度十一月底前洽本府採購處代辦。
            (二)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
                    、變賣。
                  2.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部
                    分、保留決標、評選會議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之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學校自辦。另開標時之規格、特
                    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自審,其餘由本府
                    採購處審查。但洽辦機關依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代辦採購之內
                    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三)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之預算撥
                  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之保管金
                  專戶。
            (四)前款之額度,詳如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辦費用收取及支
                  用要點。

   13     十三、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
                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
                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文件。
            (八)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機關依前項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完成下列
                文件:
            (一)如屬工程採購者,公開閱覽公告或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免辦理公開
                  閱覽之文件。
            (二)如訂有特定資格者,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檢討無
                  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三)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評估內容得參考採統包之審
                  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據以審查。
            (四)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文件
                  。其預估內容得參考巨額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
                  十八,據以審查。

   14     十四、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
                各機關應於開標後七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一)開標紀錄。
            (二)廠商投標文件。但已依規定退還廠商之部分,不在此限。
            (三)經機關審標後之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單。但未辦理該程序者
                  ,不在此限。

   15     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經由各該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估總表詳如附件二十二
                    。
                 2、熟悉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評估表詳如附件二十三。
                 3、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其中
                  ,必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三)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本府所屬各機關獲上級機關
                  核准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成立評選委員會前,應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內容得參考
                    最有利標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四。
                 2、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
                    之異質情形,請促使評選委員會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資辨
                    別投標廠商之優劣利弊。
                 3、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
                 4、訂定履約期限除應考量施工難易程度外,並須注意是否有涵蓋
                    投標廠商無控制之時間。
                 5、辦理預算編列時,應合理編列採購預算,除可考量市場行情外
                    ,亦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立之價格資料庫。
                 6、等標期限之訂定應視案件之複雜程度、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及
                    遞送投標文件所須時間合理訂定。
                 7、於辦理規劃設計時,其規劃內容應詳盡且清楚,內容宜避免不
                    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例如: 土地取得問題及鄰房安全問題)
                    ,以降低投標風險。

   16     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異質最低標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
                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成立
                評審委員會。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異質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二十五,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7     十七、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
                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時:
            (一)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期限前,備
                  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開標紀錄。
                 2、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3、開標至決標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
                 4、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
          (三)若上級機關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各機關應於上級機關指定期限
                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1、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
               2、訂有底價者,該底價。
               3、如屬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案件者,評選紀錄。
               4、如屬異質最低標案件者,審查紀錄表。
               5、招標至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
                  機關處理之文件。
               6、決標紀錄。
               7、決標公告。
               8、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8     十八、開標及審查程序: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
            (二)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
                  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
                  查。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將前述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格文
                  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府所屬各機關將價格文件審查列
                  為優先審查項目時,得僅對最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
                  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
                  過);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
                  暫不予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
                  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
                  處理綜合標價之計算。
            (三)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
                  及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直接審查(不開規格標直接審查者略過
                  )、規格標評分審查、價格文件審查。
            (四)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
                  資格文件審查、評選決標。
            (五)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
                  選、議價。
            (六)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
                  價時,雖然不需議價,但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之需,其亦
                  屬議價之一部分。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審查程序,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19     十九、標價偏低之處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
                投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
                之八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執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程序:
            (一)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上者,得視為該標價無顯不合理
                  之情形,而逕行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綜
                  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
                  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機關自行依廠商報價之情形,並依
                  工程會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綜合標價之產生: 
                 1、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
                 2、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但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優先審
                    查項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者,得將
                    暫不審查之投標廠商標價列入。
                 3、去除超出前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之標
                    價。
                 4、平均依前目篩檢剩餘之標價。
                 5、前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稱
                    為綜合標價。

   20     二十、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一)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
                  蓋機關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
                  關用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
                  字樣。
            (二)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
                  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
                  不一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
                 1、契約主文。
                 2、投標(議、比價)須知。但不包括空白未填之表單。
                 3、邀標書、工作或需求說明書。
                 4、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6、規格文件。
                 7、得標廠商資料。
                 8、得標廠商標單。
                 9、填妥價格之估價單。
                10、填妥價格之單價分析表。
                11、承攬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規定或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2、施工規範。
                13、其他必要之文件。
                14、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三)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契
                  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
                  該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
                  書。
            (四)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
                  ,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
                  「本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應要求得標廠商所持契約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
                  繳納印花稅,並告知廠商得採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或以傳真方
                  式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

   21     二十一、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
                  料定期彙送。本府所屬學校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採購,決標後需於
                  當月月底前,上新北市教育資源網填報採購月報表。

   22     二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注意事項:
              (一)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
                    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新北市政
                    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表詳如附件二十六。
              (二)機關因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依採購法第三十九條,將其對規
                    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辦理者,前
                    款施工督導之諮詢及審查如已列為履約事項時,應依契約約定
                    責請專案管理廠商確實履行。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得於各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九十時,清查圖
                    面及數量,於有工項數量增減達應辦理契約變更之門檻者,即
                    應辦理契約變更。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工程細部設計或核定工程細部設計時,
                    如涉及給水、電力、電信、排水及消防五大管線審查問題,可
                    至本府採購處資訊服務網站查詢專責窗口之聯絡資料(網址:
                    p://www.cop.ntpc.gov.tw/web66/_file/1919/upload/101010
                    9.html)。

   23     二十三、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府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
                      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
                      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
                      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
                      及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
                      件二十七)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
                      ,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定期按工
                    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機
                    關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
                    該估驗案付款後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24     二十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
                  契約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機
                    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二十八)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
                    別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
                    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
                    如附件二十九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詳如附件三十。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
                    圖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考
                    工程契約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三十二簽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
                    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備查
                    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何項
                      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25     二十五、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
                    下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
                      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
                      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
                      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詳如附件
                    三十四、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
                    ,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
                    五之內容辦理。

   26     二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
              (五)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7     二十七、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8     二十八、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本章規定辦理。

   29     二十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
                    資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
                    、錄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
                    執行結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
                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
                本府所屬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
                理。
          (三)前款之採購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
                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得列入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
                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
                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為避
                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諸
                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得依原契
                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樣。
          (五)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如屬公告金
                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北市公共
                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由工程
                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
                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請依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院授人力字
                第○九九○○六四一七五一號函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並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九○○五二九○三號函示之
                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內容辦理。上述內容重點為派遣
                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
                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
                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
                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其經費概算表範例詳如附件一。
          (七)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營建物價資
                  料庫查詢系統。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詳如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
                  工程費用編列標準規定。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
                  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但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高階長官擔
                  任召集人,邀集至少四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
                  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
                  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
                  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
                  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二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
                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四)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所
                    述之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五)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
                性質。
          (六)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
                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惟未
                置有工程相關技術職系人員之機關,不宜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辦
                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之審查。
          (十)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
                費項下支應。

   6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上級
              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7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
              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五。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六。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七。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八。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九。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他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一。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
                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二。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四。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五。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六。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七。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八。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九。

   10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個案之情形進
                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上述審查內
                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
                2.熟悉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一。
          (二)為推廣電子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及節能減碳政策,請各機關配
                合下列作業:
                1.電子領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招標文件採電子檔方式,
                  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廠商下載。
                2.電子投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檔上傳方式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
                  書或企劃書得以光碟代替紙本方式投遞。
                3.網路公開閱覽:招標文件於上網招標前,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於政
                  府電子採購網,供民眾公開閱覽。
                本款各目之年度目標達成率由本府另訂之。
          (三)簽核底價保密措施如下:
                1.簽核底價之簽陳,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2.由業務單位將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
                  註「建議底價簽辦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
                  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底價核定封」),交由承辦人員
                  辦理後續事宜。

   11     十一、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
                  於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
                  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府所屬各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
                    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目百分之三十限制。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
                    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12     十二、代辦採購: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原則如下:
                  1.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及其所屬
                    機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本府所屬學校之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採
                    購,以自行辦理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學校,將其中央餐廚採購
                    合併,採群組聯合方式招標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其
                    餘採購: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第 1  目及第 2  目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核准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二)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
                    、變賣。
                  2.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部
                    分、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自辦。另開標時之
                    規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自審,其
                    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但洽辦機關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代辦
                    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
                   案之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
                   購處之保管金專戶。
             (四)前款之額度,詳如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辦費用收取及
                   支用要點。

   13     十三、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
                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
                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如屬工程採購者,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處理文件或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免辦理公開閱覽文件。
            (九)如訂有特定資格者,所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所檢
                  討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十)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內容得參考採統包案之審查
                  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評估審查之。
            (十一)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文
                    件。其內容得參考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
                    附件十八,評估審查之。
            (十二)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2     二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建立監造、施工及品質計
                  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審查機制: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就計畫書之內容召開審查會,審查會之召集人
                    依工程規模定之,且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計畫書後十日內召
                    開審查會。
              (二)前開計畫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由機關高階長官擔任召集人,
                      得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
                      位人員予以審查。
                    2.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由機關中階長官擔任召集人,得
                      邀集審查委員一人,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
                      以審查。
                    3.審查委員資格依第五點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辦理。
              (三)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邀請
                    本府採購處派員列席審查會,並就計畫書製作方向、重點及注
                    意事項提出建議。

   23     二十三、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注意事項:
              (一)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
                    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新北市政
                    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表詳如附件二十六。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得於各工程施工進度達 90 %時,清查圖面及
                    數量,於有工項數量增減達應辦理契約變更之門檻者,即應辦
                    理契約變更。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工程細部設計或核定工程細部設計時,
                    如涉及給水、電力、電信、排水及消防五大管線審查問題,可
                    至本府採購處資訊服務網站查詢專責窗口之聯絡資料(網址:
                    http://www.cop.ntpc.gov.tw/web66/_file/9/upload/101010
                    9.html)。

   24     二十四、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府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
                      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
                      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
                      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
                      及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
                      件二十七)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
                      ,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定期按工
                    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機
                    關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
                    該估驗案付款後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25     二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
                  契約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機
                    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二十八)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
                    別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
                    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
                    如附件二十九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詳如附件三十。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
                    圖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考
                    工程契約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三十二簽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
                    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備查
                    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何項
                      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26     二十六、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
                    下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
                      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
                      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
                      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詳如附件
                    三十四、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
                    ,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
                    五之內容辦理。

   27     二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
              (五)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8     二十八、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9     二十九、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本章規定辦理。

   30     三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資
                  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
                  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執行結
                  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
              事業(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規範。

   2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
                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
                本府所屬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
                理。
          (三)前款之採購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
                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得列入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
                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
                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為避
                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諸
                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得依原契
                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樣。
          (五)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如屬公告金
                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北市公共
                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由工程
                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
                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請依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院授人力字
                第○九九○○六四一七五一號函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並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九○○五二九○三號函示之
                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內容辦理。上述內容重點為派遣
                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
                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
                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
                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其經費概算表範例詳如附件一。
          (七)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營建物價資
                  料庫查詢系統。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詳如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
                  工程費用編列標準規定。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
                  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但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4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非屬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
              評選優良廠商時,得考量機關財源,並經機關首長之核可發給獎金,
              其額度上限如下:
          (一)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
                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
          (二)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三)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高階長官擔
                  任召集人,邀集至少四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
                  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
                  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
                  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
                  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二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
                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四)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所
                    述之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五)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
                性質。
          (六)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
                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
          (十)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
                費項下支應。

   6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上級
              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7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
              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五。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六。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七。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八。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九。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他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一。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
                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二。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四。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五。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六。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七。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八。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九。

   8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設計與監造分別招標者,監造廠商
              之招標,應於設計階段期末報告審查完畢後即予招標,以利監造計畫
              提報時程之銜接。

   9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及辦
              理異質採購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合稱委員會)時,應執行相
              關措施如下:
          (一)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下簡稱評選規定)或審查標準
                之訂定:
                1.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方式:評選規定屬有前例或條件
                  簡單者之採購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以不
                  召開評審規定審查會為原則。
                2.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方式: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委員名單保密機制措施如下:
                1.簽辦成立委員會之簽陳應以密件陳核會辦。
                2.委員建議名單陳核,應比照底價簽核方式辦理,由業務單位將委
                  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核定
                  名單),交由承辦人員拆封後處理後續事宜。
                3.承辦人員於洽委員徵詢意願時,應依核定順序徵詢。
                4.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主席」欄位,僅
                  可註明「召集人」字樣;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僅可註明「副召集
                  人」字樣,「出席人員」欄位,僅可註明「各委員」字樣。
                5.開會通知單經核定後,一律採紙本發文。承辦人員於通知予各委
                  員開會通知單之受文者欄位,仍不得列出個別委員姓名;僅得列
                  出各委員字樣後,交付繕校、發文。發文時,由發文單位,列印
                  足夠份數之開會通知單,交由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於各該開會
                  通知單之受文者所列各委員字樣後,分別加註個別委員姓名,並
                  於密封該等開會通知單及於封面加註相關資料後,以親自送達或
                  親自交付郵寄送達各委員。承辦人員於送達時,應留下送達佐證
                  資料。
                6.本府所屬各機關就個別採購案件若有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者,該
                  審查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委員總人數、出席總人數、外聘專家學者
                  總人數、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至於簽到資料則保留於採
                  購文件中;不隨該紀錄發送。
                7.於召開評選、審查相關會議者:
               (1)不得於開會會場外標示會議名稱。
               (2)會議室登記資料及其他得顯示會議室會議名稱之資料庫或設施
                    (如跑馬燈),僅可以顯示諸如「採購會議」字樣。
               (3)如有廠商於會議室外徘徊者,應要求其離開。
               (4)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時,不得告知廠商會議時間及地點。

   10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個案之情形進
                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上述審查內
                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
                2.熟悉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一。
          (二)為推廣電子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及節能減碳政策,請各機關配
                合下列作業:
                1.電子領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招標文件採電子檔方式,
                  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廠商下載。
                2.電子投標:允許廠商以電子檔上傳方式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
                  書或企劃書得以光碟代替紙本方式投遞。
                3.網路公開閱覽:招標文件於上網招標前,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於政
                  府電子採購網,供民眾公開閱覽。
              本款各目之年度目標達成率由本府另訂之。

   11     十一、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
                  於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
                  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府所屬各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
                    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目百分之三十限制。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
                    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12     十二、代辦採購: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辦理,但
                  本府所屬學校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之採購
                  不在此限:
                  1.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等五個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本府所屬其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均須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至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該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二)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
                    、變賣。
                  2.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部
                    分、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自辦。另開標時之
                    規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自審,其
                    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但洽辦機關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代辦
                    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
                  之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
                  之保管金專戶。
            (四)前款之額度,詳如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辦費用收取及支
                  用要點。

   13     十三、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
                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
                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如屬工程採購者,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處理文件或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免辦理公開閱覽文件。
            (九)如訂有特定資格者,所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所檢
                  討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十)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內容得參考採統包案之審查
                  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評估審查之。
            (十一)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文
                    件。其內容得參考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
                    附件十八,評估審查之。
            (十二)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4     十四、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
                各機關應於開標後七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一)開標紀錄。
            (二)廠商投標文件。但已依規定退還廠商之部分,不在此限。
            (三)經機關審標後之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單。但未辦理該程序者
                  ,不在此限。

   15     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經由各該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估總表詳如附件二十二
                    。
                  2.熟悉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評估表詳如附件二十三。
                  3.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其中
                  ,必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三)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本府所屬各機關獲上級機關
                  核准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成立評選委員會前,應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內容得參考
                    最有利標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四。
                  2.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
                    之異質情形,請促使評選委員會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資辨
                    別投標廠商之優劣利弊。
                  3.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

   16     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異質最低標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
                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成立
                評選委員會。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異質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二十五,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7     十七、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
                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時:
            (一)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期限前,備
                  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開標紀錄。
                  2.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3.開標至決標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
                  4.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
            (三)若上級機關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各機關應於上級機關指定期
                  限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1.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
                  2.訂有底價者,該底價。
                  3.如屬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案件者,評選紀錄。
                  4.如屬異質最低標案件者,審查紀錄表。
                  5.招標至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
                    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6.決標紀錄。
                  7.決標公告。
                  8.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8     十八、開標及審查程序: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
            (二)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
                  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
                  查。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將前述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格文
                  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府所屬各機關將價格文件審查列
                  為優先審查項目時,得僅對最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
                  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
                  過);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
                  暫不予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
                  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
                  處理綜合標價之計算。
            (三)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
                  及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直接審查(不開規格標直接審查者略過
                  )、規格標評分審查、價格文件審查。
            (四)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
                  資格文件審查、評選決標。
            (五)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
                  選、議價。
            (六)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
                  價時,雖然不需議價,但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之需,其亦
                  屬議價之一部分。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審查程序,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19     十九、標價偏低之處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
                投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
                之八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執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程序:
            (一)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上者,得視為該標價無顯不合理
                  之情形,而逕行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綜
                  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
                  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機關自行依廠商報價之情形,並依
                  工程會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綜合標價之產生:
                  1.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
                  2.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但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優先審
                    查項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者,得將
                    暫不審查之投標廠商標價列入。
                  3.去除超出前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之標
                    價。
                  4.平均依前目篩檢剩餘之標價。
                  5.前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稱
                    為綜合標價。

   20     二十、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一)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
                  蓋機關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
                  關用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
                  字樣。
            (二)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
                  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
                  不一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
                  1.契約主文。
                  2.投標(議、比價)須知。但不包括空白未填之表單。
                  3.邀標書、工作或需求說明書。
                  4.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6.規格文件。
                  7.得標廠商資料。
                  8.得標廠商標單。
                  9.填妥價格之估價單。
                 10.填妥價格之單價分析表。
                 11.承攬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規定或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2.施工規範。
                 13.其他必要之文件。
                 14.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三)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契
                  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
                  該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
                  書。
            (四)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
                  ,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
                  「本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應要求得標廠商所持契約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
                  繳納印花稅,並告知廠商得採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或以傳真方
                  式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

   21     二十一、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
                  料定期彙送。本府所屬學校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採購,決標後需於
                  當月月底前,上新北市教育資源網填報採購月報表。

   22     二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建立監造、施工及品質計
                  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審查機制: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就計畫書之內容召開審查會,審查會之召集人
                    依工程規模定之,且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計畫書後十日內召
                    開審查會。
              (二)前開計畫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由機關高階長官擔任召集人,
                      得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
                      位人員予以審查。
                    2.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由機關中階長官擔任召集人,得
                      邀集審查委員一人,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
                      以審查。
                    3.審查委員資格依第五點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辦理。
              (三)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邀請
                    本府採購處派員列席審查會,並就計畫書製作方向、重點及注
                    意事項提出建議。

   23     二十三、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
                  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
                  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新北市政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
                  錄表詳如附件二十六。

   24     二十四、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府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
                      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
                      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
                      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
                      及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
                      件二十七)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
                      ,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定期按工
                    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機
                    關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
                    該估驗案付款後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25     二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
                  契約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機
                    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二十八)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
                    別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
                    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
                    如附件二十九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詳如附件三十。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
                    圖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考
                    工程契約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三十二簽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
                    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備查
                    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何項
                      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26     二十六、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
                    下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
                      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
                      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
                      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詳如附件
                    三十四、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
                    ,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
                    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五之內容辦理。

   27     二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
              (五)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8     二十八、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9     二十九、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本章規定辦理。

   30     三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資
                  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
                  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執行結
                  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
              事業(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規範。

   2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3      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
                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
                本府所屬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
                理。
          (三)前款之採購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
                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得列入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
                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
                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為避
                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諸
                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得依原契
                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樣。
          (五)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如屬公告金
                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北市公共
                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由工程
                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
                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請依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院授人力字
                第○九九○○六四一七五一號函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並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九○○五二九○三號函示之
                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內容辦理。上述內容重點為派遣
                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
                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
                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
                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其經費概算表範例詳如附件一。
          (七)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營建物價資
                  料庫查詢系統。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詳如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
                  編列標準規定。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臺北縣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
                  費及工作費編列暨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但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免徵收之規
                  定。

   4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非屬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
              評選優良廠商時,得考量機關財源,並經機關首長之核可發給獎金,
              其額度上限如下:
          (一)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
                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
          (二)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三)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
                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5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高階長官擔
                  任召集人,邀集至少四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
                  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
                  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
                  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
                  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二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
                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
                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四)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四。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所
                    述之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五)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
                性質。
          (六)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
                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
          (十)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
                費項下支應。

   6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上級
              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陳報
                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7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
              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五。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六。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七。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八。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九。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他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十一。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
                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二。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四。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五。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六。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七。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八。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九。

   8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設計與監造分別招標者,監造廠商
              之招標,應於設計階段期末報告審查完畢後即予招標,以利監造計畫
              提報時程之銜接。

   9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於辦理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及辦
              理異質採購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合稱委員會)時,應執行相
              關措施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評選規定),屬於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之採購案,依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以不召開評審規定審查會為原則
                。
          (二)委員名單保密機制措施如下:
                1.簽辦成立委員會之簽陳應以密件陳核會辦。
                2.委員建議名單陳核,應比照底價簽核方式辦理,由業務單位將委
                  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核定
                  名單),交由承辦人員拆封後處理後續事宜。
                3.承辦人員於洽委員徵詢意願時,應依核定順序徵詢。
                4.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主席」欄位,僅
                  可註明「召集人」字樣;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僅可註明「副召集
                  人」字樣,「出席人員」欄位,僅可註明「各委員」字樣。
                5.開會通知單經核定後,一律採紙本發文。承辦人員於通知予各委
                  員開會通知單之受文者欄位,仍不得列出個別委員姓名;僅得列
                  出各委員字樣後,交付繕校、發文。發文時,由發文單位,列印
                  足夠份數之開會通知單,交由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於各該開會
                  通知單之受文者所列各委員字樣後,分別加註個別委員姓名,並
                  於密封該等開會通知單及於封面加註相關資料後,以親自送達或
                  親自交付郵寄送達各委員。承辦人員於送達時,應留下送達佐證
                  資料。
                6.本府所屬各機關就個別採購案件若有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者,該
                  審查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委員總人數、出席總人數、外聘專家學者
                  總人數、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至於簽到資料則保留於採
                  購文件中;不隨該紀錄發送。
                7.於召開評選、審查相關會議者:
               (1)不得於開會會場外標示會議名稱。
               (2)會議室登記資料及其他得顯示會議室會議名稱之資料庫或設施
                    (如跑馬燈),僅可以顯示諸如「採購會議」字樣。
               (3)如有廠商於會議室外徘徊者,應要求其離開。
               (4)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時,不得告知廠商會議時間及地點。

   10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
              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上述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
          (二)熟悉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一。

   11     十一、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
                  於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
                  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府所屬各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
                    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目百分之三十限制。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
                    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12     十二、代辦採購: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辦理,但
                  本府所屬學校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之採購
                  不在此限:
                  1.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與消防局等五個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本府所屬其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
                 (1)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均須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2)屬公告金額以上至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經該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3)其他經本府同意者,得洽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
            (二)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
                    變賣。
                  2.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部
                    分、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自辦。另開標時之
                    規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自審,其
                    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但洽辦機關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代辦
                    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
                  之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
                  之保管金專戶。
            (四)前款之額度,詳如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
                  費用標準。

   13     十三、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
                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
                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如屬工程採購者,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處理文件或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免辦理公開閱覽文件。
            (九)如訂有特定資格者,所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所檢
                  討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十)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內容得參考採統包案之審查
                  項目表詳如附件十三評估審查之。
          (十一)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文件
                  。其內容得參考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
                  十八,評估審查之。
          (十二)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4     十四、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
                各機關應於開標後七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一)開標紀錄。
            (二)廠商投標文件。但已依規定退還廠商之部分,不在此限。
            (三)經機關審標後之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單。但未辦理該程序者
                  ,不在此限。

   15     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經由各該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估總表詳如附件二十二
                    。
                  2.熟悉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評估表詳如附件二十三。
                  3.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其中
                  ,必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三)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本府所屬各機關獲上級機關
                  核准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成立評選委員會前,應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內容得參考
                    最有利標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十四。
                  2.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
                    之異質情形,請促使評選委員會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資辨
                    別投標廠商之優劣利弊。
                  3.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
            (四)上級機關核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另以副本抄送本府採購稽
                  核小組。

   16     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異質最低標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
                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成立
                評選委員會。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異質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項目表
                詳如附件二十五,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17     十七、除緊急採購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
                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時:
            (一)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期限前,備
                  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開標紀錄。
                  2.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3.開標至決標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
                  4.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
            (三)若上級機關採書面監辦者,本府所屬各機關應於上級機關指定期
                  限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1.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
                  2.訂有底價者,該底價。
                  3.如屬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案件者,評選紀錄。
                  4.如屬異質最低標案件者,審查紀錄表。
                  5.招標至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
                    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6.決標紀錄。
                  7.決標公告。
                  8.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18     十八、開標及審查程序: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
            (二)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
                  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
                  查。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將前述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格文
                  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府所屬各機關將價格文件審查列
                  為優先審查項目時,得僅對最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
                  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
                  過);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
                  暫不予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
                  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
                  處理綜合標價之計算。
            (三)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
                  及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直接審查(不開規格標直接審查者略過
                  )、規格標評分審查、價格文件審查。
            (四)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
                  資格文件審查、評選決標。
            (五)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
                  選、議價。
            (六)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
                  價時,雖然不需議價,但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之需,其亦
                  屬議價之一部分。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審查程序,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19     十九、標價偏低之處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
                投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
                之八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執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程序:
            (一)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上者,得視為該標價無顯不合理
                  之情形,而逕行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綜
                  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
                  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機關自行依廠商報價之情形,並依
                  工程會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綜合標價之產生:
                  1.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
                  2.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但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優先審
                    查項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者,得將
                    暫不審查之投標廠商標價列入。
                  3.去除超出前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之標
                    價。
                  4.平均依前目篩檢剩餘之標價。
                  5.前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稱
                    為綜合標價。

   20     二十、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一)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
                  蓋機關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
                  關用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
                  字樣。
            (二)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
                  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
                  不一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
                  1.契約主文。
                  2.投標(議、比價)須知。但不包括空白未填之表單。
                  3.邀標書、工作或需求說明書。
                  4.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6.規格文件。
                  7.得標廠商資料。
                  8.得標廠商標單。
                  9.填妥價格之估價單。
                 10.填妥價格之單價分析表。
                 11.承攬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規定或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2.施工規範。
                 13.其他必要之文件。
                 14.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三)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契
                  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
                  該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
                  書。
            (四)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
                  ,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
                  「本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

   21     二十一、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
                  料定期彙送。本府所屬學校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採購,決標後需於
                  當月月底前,上新北市教育資源網填報採購月報表。

   22     二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建立監造、施工及品質計
                  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審查機制: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就計畫書之內容召開審查會,審查會之召集人
                    依工程規模定之,且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計畫書後十日內召
                    開審查會。
              (二)前開計畫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由機關高階長官擔任召集人,
                      得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
                      位人員予以審查。
                    2.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由機關中階長官擔任召集人,得
                      邀集審查委員一人,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
                      以審查。
                    3.審查委員資格依第五點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辦理。
              (三)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邀請
                    本府採購處派員列席審查會,並就計畫書製作方向、重點及注
                    意事項提出建議。

   23     二十三、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
                  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
                  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新北市政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
                  錄表詳如附件二十六。

   24     二十四、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府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
                      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影本函
                      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
                      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
                      及檢附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
                      件二十七)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
                      ,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上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本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
                    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府
                    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入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三)承攬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定期按工
                    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核符簽認後,由機
                    關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惟機關得就
                    該估驗案付款後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承攬廠商得
                    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並
                    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25     二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
                  契約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機
                    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二十八)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
                    別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
                    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
                    如附件二十九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詳如附件三十。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
                    圖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考
                    工程契約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三十二簽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
                    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備查
                    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何項
                      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26     二十六、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
                    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
                    下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
                      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
                      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
                      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且有辦理初驗、複驗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
                    ,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詳如附件
                    三十四、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
                    ,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
                    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計算之。
              (六)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
                    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
                    用傳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無
                    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
                    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
                      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
                    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詳如附件三十五之內容辦理。

   27     二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詳如附件三十三。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
              (五)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六)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8     二十八、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29     二十九、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本章規定辦理。

   30     三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資
                  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
                  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視實際執行結
                  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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