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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倘屬原住民廠商得以承攬之採購標的,得直接洽原住民廠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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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非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但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除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外,並應邀請原住民團體比價、議價,且留意得優先以比較方式辦理,另如案件數與整年度相同金額範圍之案件數之比值不得高於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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