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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第二點第二款工程品管費用之編列依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且採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修正時間: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採購,其預算金額內間接工程
              費用之編列,依本原則所列額度或比率以下酌定之。如有特殊情形,
              得敘明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免適用本原則。
              前項所稱預算金額,為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預算金額。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得準用本原則。但該所接受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辦
              理採購,其補助金額累計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適用本原則。

   2      二、「保險費」之編列:
          (一)預估保險金額在20億元以下者,工程本體之「天災自負額」為損失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預估保險金額逾20億元者,請依個案洽保險公
                司詢價。
          (二)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年費率(含非天災自負額及保險單建議加
                批之條款)依下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三)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保險費之編列依下表所列百分比以下
                酌定之:
          (四)「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用之編列上限參考額
                度為「直接工程費」除以 1,000  萬後開參次方根,再乘以 3  萬
                元→→30,000*3√((DP)/10,000,000)。
          (五)「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基本保險費用
                為:
             (1)「直接工程費」小於新台幣 5,000  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
                  以 2,000  萬後開平方根,再乘以 6  萬元→→60,000*√((
                  DP)/20,000,000)
             (2)「直接工程費」大於新台幣 5,000  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
                  以 1  億後開平方根,再乘以 30 萬元後,減去 11 萬 7264 元
                  →→300,000 *√((DP)/ 100,000,000)–117,264
          (六)「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風險係數為:
             (1)安裝工程(包括水電、空調、消防、抽水設施工程及其它主要工
                  程標的係以現成品安裝而成之工程):○.七五。
             (2)房屋建築工程:一.五。
             (3)橋樑、隧道工程:二.五。
             (4)高塔工程:二.○。
          (七)「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費用之編
                列上限參考額度為,本項保險基本保險費用乘以風險係數。

   3      三、「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之編列依下表所列百分比
              以下酌定之,且採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4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之編列上限額度不予限制,並按工程需求,
              量化編列,無法量化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
              方式併列編列。前開預算編列項目及方式 [量化或一式(不可量化)
              ] ,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
              參考附表」辦理,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
              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等。

   5      五、「環保清潔費」之編列上限參考額度為「直接工程費」百分之○點二
              。

   6      六、「試驗費」之編列依下表所列額度以下酌定之:

   7      七、「工程品管費用」之編列依下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且採逐級差
              額累退計算:

   8      八、前開之「直接工程費」為「發包工作費」減去「間接工程費」(「環
              保清潔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營造保險費」、「包
              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工程品管費」、「試驗費」
              、「稅捐」‧‧‧‧等);「間接工程費」中之稅捐,其預算編列上
              限參考額度為「直接工程費」加「間接工程費(稅捐除外)」後之百
              分之五。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保險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如下:
          (一)保險金額在 20 億元(含)以下者,工程本體之「天災自負額」為
                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至於超過 20 億之工程,請依個案洽保險
                公司開價。
          (二)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費率預算編列最高標準、非天災自負額及
                保險單應加批之條款依下表規定:
          (三)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保險費率預算編列最高標準:
                ┌──┬──────────────────┬─────┐
                │保險│危險程度                            │保險費為「│
                │類別│                                    │營造工程財│
                │    │                                    │產損失險」│
                │    │                                    │保險費之  │
                ├──┼──────────────────┼─────┤
                │龜裂│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30 公尺以│(得免保)│
                │責任│上                                  │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30 至 20 │百分之五  │
                │    │公尺之間,且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20 公尺以│百分之七點│
                │    │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開挖深度│百分之二十│
                │    │之距離以內,並在 5  公尺以外        │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 5  公尺│百分之四十│
                │    │以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內        │          │
                ├──┼──────────────────┼─────┤
                │倒塌│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30 公尺以│(得免保)│
                │、坍│上                                  │          │
                │塌責├──────────────────┼─────┤
                │任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30 至 20 │百分之○點│
                │    │公尺之間,且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七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 20 公尺以│百分之一點│
                │    │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開挖深度│百分之三點│
                │    │之距離以內,並在 5  公尺以外        │五        │
                │    ├──────────────────┼─────┤
                │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 5  公尺│百分之七點│
                │    │以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內        │五        │
                ├──┴──────────────────┴─────┤
                │主辦工程機關應視鄰屋或鄰近之公共設施之規模,在上開規定│
                │上限下編列該費用。                                    │
                └───────────────────────────┘
          (四)「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
                為「直接工程費」除以 1,000  萬後開參次方根,再乘以 3  萬元
                →→30,000*3√((DP)/10,000,000)。
          (五)「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基本保險費用
                為:
             (1)「直接工程費」小於新台幣 5,000  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
                  以 2,000  萬後開平方根,再乘以 6  萬元→→60,000*√((
                  DP)/20,000,000)
             (2)「直接工程費」大於新台幣 5,000  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
                  以 1  億後開平方根,再乘以 30 萬元後,減去 11 萬 7264 元
                  →→300,000 *√((DP)/ 100,000,000)–117,264
          (六)「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風險係數為:
             (1)安裝工程(包括水電、空調、消防、抽水設施工程及其它主要工
                  程標的係以現成品安裝而成之工程):○.七五。
             (2)房屋建築工程:一.五。
             (3)橋樑、隧道工程:二.五。
             (4)高塔工程:二.○。
          (七)「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費用預算
                編列最高標準為,本項保險基本保險費用乘以風險係數。
          
          (法源資訊編: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附表內容,附表請參閱相關圖表
          )

   2      二、「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依下列
              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
              │直接工程費金額                │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
              │                              │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
              │                              │準為直接工程費          │
              ├───────────────┼────────────┤
              │未滿 500  萬元                │百分之十                │
              ├───────────────┼────────────┤
              │500 萬以上,至未滿 2,500  萬元│百分之八                │
              ├───────────────┼────────────┤
              │2,500 萬以上,至未滿 1  億元  │百分之七                │
              ├───────────────┼────────────┤
              │1 億元以上                    │百分之五                │
              └───────────────┴────────────┘

   3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不限制,並按工程需求,
              量化編列,無法量化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
              方式併列編列。前開預算編列項目及方式〔量化或一式(不可量化)
              〕,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
              參考附表」辦理,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
              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等。

   4      四、「環保清潔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為「直接工程費」百分之○點二。

   5      五、「試驗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依下列規定:
              (法源資訊編: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附表內容,附表請參閱相關
                圖表)

   6      六、「工程品管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依下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
              │直接工程費〈新臺幣〉          │工程品管費用編列上限    │
              ├───────────────┼────────────┤
              │超過 5  億元部份              │直接工程費之 0.6%       │
              ├───────────────┼────────────┤
              │超過 1  億元至 5  億元部份    │直接工程費之 0.8%       │
              ├───────────────┼────────────┤
              │超過 5  千萬元至 1  億元部份  │直接工程費之 1%         │
              ├───────────────┼────────────┤
              │超過 1  千萬元至 5  千萬元部份│直接工程費之 1.5%       │
              ├───────────────┼────────────┤
              │1 千萬元以下的部份            │直接工程費之 2%         │
              └───────────────┴────────────┘
              註:本表所列品管費用占直接工程費之百分比,應按金額級距分段計
                  算,且為編列預算之上限。

   7      七、前開之「直接工程費」為「發包工作費」減去「間接工程費」(「環
              保清潔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營造保險費」、「包
              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工程品管費」、「試驗費」
              、「稅捐」‧‧‧‧等);「間接工程費」中之稅捐,其預算編列最
              高標準為「直接工程費」加「間接工程費(稅捐除外)」後之百分之
              五。

   8      八、本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為本市各機關編列預算之依據,惟如有特殊
              情形,致本標準不足支應者,於敘明正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後,得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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