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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單元範圍調整作業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其調整更新單元範圍之審
    議程序,應先依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
    及下列先行審議方式後規定辦理,再提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確定:
(一)事業概要申請報核後,其更新單元範圍應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
(二)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未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前,如涉及更新單元
      範圍調整,本府將視案件需要邀集委員及有關人員召開範圍諮詢會
      議先行審議。
(二)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如涉及更新單元範圍調整,
      應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終結前之更新
              單元範圍調整作業程序及相關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本要點。

   2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其調整更新單元範圍之審
              議程序,應先依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
              及下列先行審議方式後規定辦理,再提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確定:
          (一)事業概要申請報核後,其更新單元範圍應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
          (二)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未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前,如涉及更新單元
                範圍調整,本府將視案件需要邀集委員及有關人員召開範圍諮詢會
                議先行審議。
          (三)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如涉及更新單元範圍調整,
                應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

   3      三、依前點規定提審議會審議案件,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概要之更新單元範圍調整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後,申請人應於
                提審議會前召開說明會周知。
          (二)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未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前,更新單元範圍調
                整經範圍諮詢會議先行審議後,實施者應於辦理公開展覽前召開說
                明會周知。
          (三)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更新單元範圍調整經專案小
                組先行審議後,應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
                規定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4      四、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於申請報核後調整其更新單元範圍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相鄰土地所有權人表達
                參與更新意願,審議會得依其同意情形審議同意擴大更新單元範圍
                。其擴大範圍之面積不得超過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時之自
                行劃定更新單元面積,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事業概要之擴大範圍部分應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同意比率
                  並獲申請人同意。
               2、事業計畫之擴大範圍部分應達本條例第三十七規定之同意比率並
                  獲實施者同意。
          (二)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之
                所有權人表達不願參與更新,申請人或實施者檢附相關協調證明文
                件,審議會得依其同意情形審議同意排除更新單元範圍。
          (三)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者自行申請調整更新單元範圍
                者,應重新取得調整後更新單元範圍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同意,並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七條同意比率。
          (四)其他未符前三款規定者,其處理方式得提審議會審議確定。

   5      五、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調整更新單元範圍者,其調
              整後更新單元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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