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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之案件,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
    他法令規定退縮外,應增加退縮建築距離留設開放空間(如附表)。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為受理民間依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書
              」第二十點申請提高林口工業區容積率審議案件,以資新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依循,特訂定本審議原則。

   2      二、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法
              令規定退縮外,應增加退縮建築距離(附表一)。

   3      三、前條建築基地退縮範圍(含法定退縮)之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1、應設 1.5  公尺綠帶,並整體規劃設計。
             2、增加退縮建築基地範圍,位屬街廓角地之基地,兩鄰路面擇一退縮
                ,並應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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