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677382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分類如下:
(一)簡易案件:接受基地僅依面前道路寬度申請可移入容積基準量者。
(二)一般案件:接受基地除依面前道路寬度申請可移入容積基準量外,
      並申請其他容積量體評定事項者。
    前項所述容積基準量及其他容積量體評定事項依本府所訂之容積量體
    評定機制辦理。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接受基地所有權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容積移轉之程序有所依循,訂定本規範。

   2      二、本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分類如下:
          (一)簡易案件:
                接受基地申請移入容積未超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一般案件:
                接受基地申請移入容積超過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者。

   3      三、前點各類案件辦理流程順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
               1、確認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
               2、確認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符合附表一之規定。
               3、核發容積移轉書面審查通知函。但一般案件,應於完成評定審查
                  後,始得核發。
          (二)容積移轉許可審查:
               1、由申請人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後,申請送出基地現地會勘,其申
                  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依附表二規定。
               2、辦理送出基地現地會勘。
               3、於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受贈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核發容積
                  移轉許可函。

   4      四、前點第一款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應完成容積移轉系統之線上登錄及提交作業;未登錄或登錄
                不正確者,通知限期登錄或補正。
          (二)經審查申請人不符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其得補正者,另通知限期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規定者,通知其於六十日曆天內辦理容積移轉許
                可審查流程,逾期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
                同失效。

   5      五、第三點第二款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曆天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
                事項併同失效。
          (二)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符合規定者,辦理送出基地現地會勘。但
                經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受贈函文者,得免辦理會勘。
          (三)送出基地經會勘審查不符受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會勘日之翌日起
                九十日曆天內,檢送補正資料或辦理變更申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
          (四)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受贈後,申請人於六十日曆天內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作業,並依附表三規定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核
                發容積移轉許可函,其檢附不齊全者,通知於十五日曆天內補正。

   6      六、接受或送出基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地籍重測或其他因素,致所有權人
              、地籍、土地面積、捐贈持分面積或使用分區等事項異動,而應辦理
              變更申請者,應以書面提出並敘明變更原因,其辦理事項依前三點規
              定。

   7      七、辦理各項變更作業,涉及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之筆數、土地面積、捐
              贈持分面積增加時,新增部分應以申請變更當期之相關法規辦理,並
              以申請變更當期之公告現值核算,其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8      八、依本府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總量者,應
              於書面要件審查流程時按其情形提本府行政小組或併同本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組成專案會議進行評定審查通過;變更時,亦同。

   9      九、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前經本府受理之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得
              依本府所訂之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總量
              ,並依前八點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