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前點第一項案件之申請人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審查及勘查
收費標準完成繳納相關規費後,始得掛件及辦理書面審查。書面審查
辦理流程如下:
(一)確認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規定。
(二)確認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符合附表一之規定。
(三)符合前二款規定之申請案件,屬簡易案件者,通知得申請容積移轉
許可審查;屬一般案件,應於完成容積量體評定審查後,始得通知
申請容積移轉許可審查。
前項第三款之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辦理流程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辦理者:
1、由申請人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後,申請送出基地現地會勘,其申
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依附表二規定。
2、辦理送出基地現地會勘。
3、於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受贈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核發容積
移轉許可函。
(二)依本要點第七點辦理者:
1、由申請人繳納三家專業估價者之估價費用後,申請由本府城鄉發
展局委託估價者估價,其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依附表二規定
。
2、由本府依本要點第七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估價,並於核定容積
移轉折繳代金(以下簡稱容移代金)金額後,通知申請人繳款。
3、申請人得於申請估價時依附表二規定檢具申請書表,申請預繳容
移代金,並於本府通知預繳金額後繳納容移代金。找補作業應於
本府通知容移代金繳款之日起六十日曆天內完成。申請人繳納容
移代金或預繳金額並經本府確認後,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指三家專業估價者之容移代金估價費用數額,由
本府公告之。
10 十、依本府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總量者,應
於書面要件審查流程時按其情形提本府行政小組進行評定審查通過;
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