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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法第 832 條所稱建築物,通常以建築法第 4 條所定,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民法第 832 條所稱其他工作物,指建築物以外,在土地上空、地表與地下的一切人為設備。以墳墓申請時效取得登記,其構造符合上開規定者,登記機關不得謂不符民法第 832 條規定而予以否准登記。且現行相關法律並無限制供墳墓使用者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故墳墓亦有認定屬民法第 832 條所稱「其他工作物」的可能性,不應自始排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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