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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簡易都更獎勵案件之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本處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
    會商研議,並由申請人配合準備文件資料及列席說明。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作業,
              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申請簡易都更獎勵案件之建築基地,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實施都市更新地區。

   3      三、申請簡易都更獎勵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簡易都更檢核表,如附件三。
          (四)簡易都更面積檢核表,如附件四。
          (五)基地建物配置圖及相關檢討計算式。
              前項申請人以該建築基地預定起造人或經其授權之設計人(建築師)
              為限。

   4      四、申請人得於申辦建造執照前或申辦後取得簡易都更獎勵案適用認定證
              明。取得前項證明後未於一年內申辦建造執照者,其證明失其效力。
              前項證明期效,如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申辦建造執照且建築基地範圍不
              變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5      五、簡易都更獎勵案件之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本處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
              關會商研議,並由申請人配合準備文件資料及列席說明。

   6      六、(本點刪除)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申請人得於申辦建造執照前或申辦後取得簡易都更獎勵案適用認定證
              明。取得前項證明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辦建造執照者,其證明失其效力
              。

   6      六、屬簡易都更獎勵案件之建築基地,併同申請容積移轉案件者,得視實
              際需要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先行輔導。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申請簡易都更獎勵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一。
          (二)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相關檢核表(如附件三、四)。
          (四)基地建物配置圖及相關檢討計算式。
              前項申請人以該建築基地預定起造人或經其授權之設計人(建築師)
              為限。

   4      四、經認定屬簡易都更獎勵案件者,其申請人應於認定函送達六個月內,
              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提出建造執照之申請,並由工務局
              協助加速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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