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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承租者。
(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四)家庭成員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除租金外之各種住宅性質補貼。但
      經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者,不
      在此限;如有溢領租金補貼情形者,並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
      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身:指未婚、離婚或喪偶,且未育有子女者。
          (二)新婚:指於申請租金補貼日前二年內結婚者。
          (三)家庭成員:指申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及下列成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其戶籍內直系親屬。
               2、申請人屬新婚者,其配偶。
               3、申請人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胎兒)。
          (四)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胎兒)之生父或生母,且為該子女之法定
                  代理人。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
          (五)銀髮房東:指年滿六十歲以上,戶籍設於本市境內之自有住宅地址
                ,並將該住宅之空房出租予非屬直系親屬之單身、新婚或育(孕)
                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且共同居住之。
          (六)青銀共居:指單身、新婚或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而承
                租銀髮房東之住宅空房,並與之共同居住。

   6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或包租代管承
                租者。
          (三)申請人與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租金補貼。
              前項第三款所稱住宅租金補貼,指由中央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所辦理
              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8      八、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經本局初審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其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度
                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本局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
                理複審;其經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局並應於公告受理期
                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經複審合格者,本局應按公告補貼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後一個月
                內,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准函。複審合格名額逾公告補貼名額時,
                本局得於全部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
              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申
              請人於複審完成前,經審查未具備第五點規定之條件者,應駁回其申
              請。

   9      九、租金補貼之公告受理期間截止時,其申請名額未達公告補貼名額時,
              本局得視情形調整本補貼補貼名額或辦理第二次公告。

   10     十、租金補貼金額按月計算如下,並以十二個月為限。如每月實際租金金
              額未達補貼金額,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
          (一)單身: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新婚: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三)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一或二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三人以上:新臺幣六千元。

   11     十一、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局
                帳戶。但以就學條件申請且經審查合格者,得依租賃契約溯及自申
                請年度九月起撥入。

   12     十二、租金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
                  ,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三個月內
                  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遷移續撥
                  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合計仍以十二個月為限。
                前項續撥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日為始日,按
                月(日)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提出續撥申請或經駁回續撥申請者
                ,停止補貼。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捷運青
              年住宅租金補貼(以下簡稱租金補貼)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以
              下簡稱修繕補貼)作業,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捷運行政區:指本市境內捷運已通行或興建中之各區、先導公
                車已通行之各區與火車站站點設置之各區。
          (二)單身:指未婚、離婚或喪偶,且未育有子女者。
          (三)新婚:指於申請租金補貼日前二年內結婚者。
          (四)家庭成員:指申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及下列成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其戶籍內直系親屬。
               2、申請人屬新婚者,其配偶。
               3、申請人育有未滿七歲子女者,其配偶及未滿七歲子女。
          (五)育有未滿七歲子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請人為未滿七歲子女之生父或生母,且為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
          (六)銀髮房東:指年滿六十歲以上,戶籍設於本市境內之自有住宅地址
                ,並將該住宅之空房出租予非屬直系親屬之單身或新婚或育有未滿
                七歲子女者且共同居住者。
          (七)青銀共居:指單身或新婚或育有未滿七歲子女而承租銀髮房東之住
                宅空房,並與之共同居住。

   4      四、本局應就下列租金補貼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及受理期間。
          (二)審查程序。
          (三)補貼名額。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審查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其他必要事項。

   5      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或新婚或育有未滿七歲子女者
                。
          (二)現於本市設籍或就學或就業。
          (三)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按家庭成員
                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
                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6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或包租代管承
                租者。
          (三)申請人與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租金補貼。
              前項第三款所稱住宅租金補貼,指由中央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所辦理
              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7      七、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妻分戶者或育有未滿七歲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
                籍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未滿七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
                證影本。
          (三)現於本市就業或就學之下列證明文件:
               1、就業者:檢附任職單位所開立在職工作證明正本(載明就業期間
                  、公司行號及地址)。
               2、就學者:檢附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應載明就學期間、
                  系所及地址)。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擇一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
                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下列證明文件影本:
               1、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
                  冊,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
                  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但
                  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
          (五)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因故無法提供者,得填具切結
                書後提出指定之郵政帳戶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書影本。
              新婚者,應由家庭成員中之一人提出申請。
              育有未滿七歲子女者,應由該子女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以一人為限
              )。

   8      八、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經本局初審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其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度
                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本局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
                理複審;其經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局並應於公告受理期
                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經複審合格者,本局應按公告補貼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後一個月
                內,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准函。複審合格名額逾公告補貼名額時,
                本局得於全部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
              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申
              請人於複審完成前,經審查未具備第五點規定之條件者,應駁回其申
              請。

   9      九、租金補貼之公告受理期間截止時,其申請名額未達公告補貼名額時,
              本局得視情形調整本補貼補貼名額或辦理第二次公告。

   10     十、租金補貼金額,每月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十二個月為限。如每
              月實際租金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

   11     十一、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局
                帳戶。但以就學條件申請且經審查合格者,得依租賃契約溯及自申
                請年度九月起撥入。

   12     十二、租金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
                  ,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捷運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二個
                  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遷移
                  續撥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合計仍以十二個月為限。
                前項續撥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日為始日,按
                月(日)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提出續撥申請或經駁回續撥申請者
                ,停止補貼。

   13     十三、租金補貼案件屬青銀共居案者,本局應於發給補貼核准函後之一個
                月內,另函知該銀髮房東於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修繕補貼:
            (一)申請書。
            (二)修繕前後之照片。
            (三)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前項申請經本局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一次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修繕補貼所得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如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一)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設
                  施設備項目。
            (二)滅火器及獨立型偵煙器。

   14     十四、銀髮房東於提出修繕補貼申請後死亡者,該補貼金額得由其法定繼
                承人其中一人於銀髮房東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辦理變更領
                款人並提出變更申請書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書及領款人之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影本;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領款人者,不予核撥補貼款。

   15     十五、修繕補貼金額,以實際修繕費用核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並以同年度申請一次為限。

   16     十六、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之租賃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捷運行政區。但坐落於本市行政區且以青銀共居或就
                  學條件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
                  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
                 1、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者,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
                    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
                    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且依
                    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租金補貼於同一租賃房屋僅核發一戶。但經審認屬不同租賃契約者
                ,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無法提供第一項第二款文件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之。

   17     十七、本局得視情形隨時對接受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或廢止本補貼:
            (一)不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前點
                  第一項之情形。
            (二)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續撥申請。
            (三)經查核申請資料有虛偽情事。
                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
                補貼得申請延期返還期限,並以一年為限;本局得就申請人之經濟
                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返還;如經本局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
                ,移送行政執行。
                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始得申請以後年
                度之租金補貼。

   18     十八、補貼申請人及銀髮房東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19     十九、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申請提出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
                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郵寄時間為收件日前三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捷運青
              年住宅租金補貼(以下簡稱租金補貼)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以
              下簡稱修繕補貼)作業,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捷運行政區:指本市境內捷運已通行或興建中之各區、先導公
                車已通行之各區與火車站站點設置之各區。
          (二)單身:指未婚、離婚或喪偶,且未育有子女者。
          (三)新婚:指於申請租金補貼日前二年內結婚者。
          (四)銀髮房東:指年滿六十歲以上,戶籍設於本市境內之自有住宅地址
                ,並將該住宅之空房出租予非屬直系親屬之單身或新婚者且共同居
                住者。
          (五)青銀共居:指單身或新婚而承租銀髮房東之住宅空房,並與之共同
                居住。
          (六)家庭成員:指申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及下列成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其戶籍內直系親屬。
                2.申請人屬新婚者,其配偶。

   4      四、本局應就下列租金補貼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及受理期間。
          (二)審查程序。
          (三)補貼名額。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審查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其他必要事項。

   5      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或新婚者。
          (二)現於本市設籍或就學或就業。
          (三)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按家庭成員
                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
                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6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申請人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合宜住宅承租者。
          (三)申請人與家庭成員於當年度曾請領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
              前項第三款所稱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指由中央政府或其他地方政
              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7      七、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現於本市就業或就學之下列證明文件:
                1.就業者:檢附任職單位所開立在職工作證明正本(載明就業期間
                  、公司行號及地址)。
                2.就學者:檢附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應載明就學期間、
                  系所及地址)。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因故無法提供者,得填具切結
                書後,提出指定之郵政帳戶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書影本。
              新婚者,應由家庭成員中之一人提出申請。

   8      八、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經本局初審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其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度
                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本局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
                理複審;其經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局並應於公告受理期
                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經複審合格者,本局應按公告補貼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後一個月
                內,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准函。複審合格名額逾公告補貼名額時,
                本局得於全部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
              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
              屬透過校園租屋網媒合之青銀共居案,得於本局公告青銀共居補貼名
              額內優先補貼。

   9      九、租金補貼之公告受理期間截止時,其申請名額未達公告補貼名額時,
              本局得視情形調整本補貼補貼名額或辦理第二次公告。

   10     十、租金補貼金額,每月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十二個月為限。如每
              月實際租金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

   11     十一、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
                但必要時,得溯及自申請日之當月起撥入。

   12     十二、租金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
                  ,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捷運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二個
                  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遷移
                  續撥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合計仍以十二個月為限。
                前項續撥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日為始日,按
                月(日)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提出續撥申請或經駁回續撥申請者
                ,停止補貼。

   13     十三、租金補貼案件屬青銀共居案者,本局應於發給補貼核准函後之一個
                月內,另函知該銀髮房東於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修繕補貼:
            (一)申請書。
            (二)修繕前後之照片。
            (三)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前項申請經本局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一次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修繕補貼所得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如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一)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設施設備
                項目。
          (二)滅火器及獨立型偵煙器。。

   14     十四、銀髮房東於提出修繕補貼申請後死亡者,該補貼金額得由其法定繼
                承人其中一人於銀髮房東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辦理變更領
                款人並提出變更申請書、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書及領款人之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影本;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領款人者,不予核撥補貼款
                。

   15     十五、修繕補貼金額,以實際修繕費用核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並以同年度申請一次為限。

   16     十六、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之租賃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捷運行政區。但屬青銀共居者,不在此限。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
                  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
                  1.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者,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
                    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
                    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且
                    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租金補貼於同一租賃房屋僅核發一戶。但經審認屬不同租賃契約者
                ,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無法提供第一項第二款文件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之。

   17     十七、本局得視情形隨時對接受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或廢止本補貼:
            (一)不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前點
                  第一項之情形。
            (二)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續撥申請。
            (三)經查核申請資料有虛偽情事。
                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
                補貼得申請延期返還期限,並以一年為限;本局得就申請人之經濟
                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返還;如經本局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
                ,移送行政執行。
                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始得申請以後年
                度之租金補貼。

   18     十八、補貼申請人及銀髮房東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19     十九、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申請提出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
                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郵寄時間為收件日前三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捷運青年住宅租金補貼(
              以下簡稱本補貼)作業,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捷運行政區:指本市境內捷運已通行或興
                建中之各區、先導公車已通行之各區與火車站站點設置之各區。
          (二)單身:指未婚、離婚或喪偶,且未育有子女者。
          (三)新婚:指於申請本補貼日前二年內結婚者。
          (四)家庭成員:指申請本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及下列成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包含其父母。
                2.申請人屬新婚者,包含其配偶。

   4      四、本局應就下列本補貼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及受理期間。
          (二)審查程序。
          (三)辦理名額。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審查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其他必要事項。

   5      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或新婚者。
          (二)現於本市設籍或就學或就業。
          (三)家庭成員於本市及臺北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按家庭成員
                總人口所得之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度
                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新婚者,以家庭成員中之一人提
                出申請為限。

   6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本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親屬關係。
          (二)申請人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合宜住宅承租者。
          (三)申請人與家庭成員當年度曾請領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
              前項第三款所稱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指由中央政府、其他地方政
              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7      七、申請本補貼,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現於本市就學、就業之證明文件(須載明就業、就學之期間
                及地址)。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書影本。

   8      八、本補貼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案件經本局初審,資料不齊者,應一次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度所
                得、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本局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
                複審。其經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局並應於公告受理期間
                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申請本補貼經複審合格,本局應按公告辦理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
                後一個月內,分別函發本補貼核准通知。複審合格名額逾公告辦理
                名額時,本局得於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
              。

   9      九、本補貼之公告受理期間截止時,其申請名額未達公告辦理名額時,本
              局得視情形調整本補貼辦理名額或辦理第二次公告。

   10     十、本補貼之發給方式,接受補貼者每月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十二
              個月為限。如實際租金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實際租金金額
              核計。

   11     十一、本補貼自核准日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
                戶,必要時,得溯及自申請日之當月起算。但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因
                故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款項撥入指定
                之郵政帳戶。

   12     十二、本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以
                  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捷運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二個
                  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遷
                  移續撥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合計仍以十二個月為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
                日為始日,按月(日)續撥本補貼;逾期未提出續撥申請者,視同
                放棄補貼資格,或經審查未符資格者,駁回續撥申請,並停止補貼
                。

   13     十三、申請本補貼所租賃之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捷運行政區。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
                  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
                  1.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者,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
                    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
                  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且依房
                  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本補貼申請人。
                本補貼於同一租賃房屋僅核發一戶。
                第一項第二款文件無法提供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之。

   14     十四、本局得視需要隨時對接受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有下列情形
                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或廢止本補貼:
            (一)不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前點
                  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二)租賃契約變更,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經查核申請資料有虛偽情事。
                溢領本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補
                貼返還期限以一年為限;本局得就申請人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
                式要求繳還;如經本局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
                溢領本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接受以後年度之
                本補貼。

   15     十五、補貼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16     十六、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
                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郵寄時間為收件日前三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5      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或新婚者。
          (二)現於本市就學或就業,且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就學或就業滿一年,或
                就學及就業合計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滿一年,但具低收入戶之資格者
                不在此限。
          (三)家庭成員於本市及臺北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按家庭成員
                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
                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新婚者,以家庭成員中之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6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本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之所有權人不得為直系親屬關係。
          (二)申請人不得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合宜住宅承租者。
          (三)當年度曾請領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
              前項第三款所稱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指由中央政府、其他地政府
              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7      七、申請本補貼,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現於本市就學或就業,且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就學或就業滿一
                年之證明文件,或現於本市內就學及就業合計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滿
                一年之證明文件(須載明就業、就學之期間及地址)。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書影本。

   11     十一、本補貼自核准日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
                戶,必要時,得溯及自申請日之當月起算。

   13     十三、申請本補貼所租賃之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捷運行政區。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
                  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
                  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或為經本市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合
                  法房屋。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本補貼申請人。
                本補貼於同一租賃房屋僅核發一戶。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6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本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之所有權人不得為直系親屬關係。
          (二)申請人不得為國民住宅承租者。
          (三)當年度曾請領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
              前項第三款所稱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指由中央政府、其他地方政
              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7      七、申請本補貼,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於新北市租屋資訊
              網(以下簡稱資訊網)或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由資訊網下載)。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現於本市就學或就業,且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就學或就業滿一
                年之證明文件,或現於本市內就學及就業合計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滿
                一年之證明文件(須載明就業、就學之期間及地址)。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書影本。

   8      八、本補貼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案件經本局初審,資料不齊者,應一次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度所
                得、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本局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
                複審。其經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局並應於公告受理期間
                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申請本補貼經複審合格,本局應按公告辦理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
                後一個月內,分別函發本補貼核准通知。複審合格名額逾公告辦理
                名額時,本局得於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
          (四)複審合格案件屬登錄資訊網有電腦媒合序號及申請流水編號者,得
                列優先補貼名額。
              前項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

   12     十二、本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以
                  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捷運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二個
                  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遷
                  移續撥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合計仍以十二個月為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本局自審核完竣之次月起,按月續撥本
                補貼,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貼資格,或經審查未符資格者,
                駁回續撥申請。

   13     十三、申請本補貼所租賃之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捷運行政區。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
                  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
                  舍、套房或公寓字樣,或為經本市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房屋
                  。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本補貼申請人。
                本補貼於同一租賃房屋僅核發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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