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7653422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申請都審,應於本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平行分會之翌日內,檢具附表三
    都審申請表(一般流程)或附表四都審申請表(簡化流程)、完整圖
    說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前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於提出申請及都審各程序中均應符合
    規定,其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一
    次為限。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適用範圍:
          (一)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載明應都審之案件。
          (二)依都市計畫書指定應都審地區。
          (三)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四)其他依法令或相關規定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之案件。

   3      三、都審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應由都設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審議後,提都設會大會(以
                下簡稱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核備(其流程圖如附圖一)。
          (二)基地面積小於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得由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其流程圖如附圖二
                )。但於本府核備前仍有疑議者,得逕提大會審議。
          (三)都審申請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備後,提
                大會報告之簡化流程辦理(其流程圖如附圖三):
               1、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符合下列各項事項者:
               (1)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2)七層樓以下建築。
               (3)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
               2、免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及景觀設施等
                  。
          (四)本府興辦之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經本府同意者,得由主辦機關自
                行訂定相關執行程序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五)經本府核備之都審申請案,除有附表一之變更項目,應依下列規定
                變更設計外,其餘逕由本府工務局依建管程序辨理:
               1、經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原屬大會審議通
                  過案件,經小組審議認定變更差異過大者,得提大會審議。
               2、符合附表二規定者,得由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備。但因涉及原都審
                  決議事項,或執行上有疑義時,得提小組審議。
              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規定放
              寬等事項,經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提送大會審議。
              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應採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席審議,併同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書核定。
              申請都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於提出都審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
              或法規等相關疑義,並檢具書圖申請諮詢會議。

   4      四、申請都審,應於本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平行分會之翌日內,檢具附表三
              申請表、完整圖說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前項附表三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於提出申請及都審各程序中均
              應符合規定,其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並以一次為限。

   5      五、前點第一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符合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
              辦理:
          (一)本府自都審申請掛號翌日起十日內審議或辦理核備。
          (二)申請人應自都設會審議之翌日起十四日內依決議事項辦理續審或核
                備;審議以二次小組及一次大會為限。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得由小組審議通過之申請案,因故無法依前款
                規定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以一次十四日為限。
              都審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由申請人重新提出都審
              申請:
          (一)不符前點第一項之附表三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之必要項目規定
                。
          (二)依前點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
                定。
          (三)不符前點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期限或規定。
          (四)申請人經書面通知出席小組或大會,而未出席。
              都審申請案經本府核備後,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建築執照。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備函自前項所定期間屆滿之
              次日起失其效力。
              屬都市更新之案件,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作業
              期限辦理。

   6      六、本要點所定應備之書表格式、報告書範例、份數、及其他應備資料,
              由本府另定公告。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都審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應由都設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審議後,提都設會大會(以
                下簡稱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核備(其流程圖如附圖一)。
          (二)基地面積小於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得由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其流程圖如附圖二
                )。但於本府核備前仍有疑議者,得逕提大會審議。
          (三)都審申請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備後,提
                大會報告之簡化流程辦理(其流程圖如附圖三):
               1、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符合下列各項事項者:
               (1)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2)七層樓以下建築。
               (3)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
               2、免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及景觀設施等
                  。
          (四)本府興辦之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經本府同意者,得由主辦機關自
                行訂定相關執行程序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五)經本府核備之都審申請案,除有附表一之變更項目,應依下列規定
                變更設計外,其餘逕由本府工務局依建管程序辨理:
               1、經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原屬大會審議通
                  過案件,經小組審議認定變更差異過大者,得提大會審議。
               2、符合附表二規定者,得由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備。但因涉及原都審
                  決議事項,或執行上有疑義時,得提小組審議。
              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規定放
              寬等事項,經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提送大會審議。
              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應採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席審議,併同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書核定。
              申請都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於提出都審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
              或法規等相關疑義,並檢具書圖申請小組預審或諮詢會議。

   4      四、申請都審,應檢具附表三申請表、完整圖說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
              前項附表三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於提出申請及都審各程序中均
              應符合規定,其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並以一次為限。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作業,以提升審議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適用範圍:
          (一)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載明應都審之案件。
          (二)依都市計畫書指定應都審地區。
          (三)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四)其他依法令或相關規定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之案件。

   3      三、都審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應由都設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審議後,提都設會大會(以
                下簡稱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核備(其流程圖如附圖一)。
          (二)基地面積小於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得由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其流程圖如附圖二
                )。但於本府核備前仍有疑議者,得逕提大會審議。
          (三)申請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備後,提大會
                報告之簡化流程辦理(其流程圖如附圖三):
               1、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符合下列各項事項者:
               (1)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2)七層樓以下建築。
               (3)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
               2、免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及景觀設施等
                  。
          (四)本府興辦之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經本府同意者,得由主辦機關自
                行訂定相關執行程序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五)經本府核備之都審案,除有附表一之變更項目,應依下列規定變更
                設計外,其餘逕由本府工務局依建管程序辨理:
               1、經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原屬大會審議通
                  過案件,經小組審議認定變更差異過大者,得提大會審議。
               2、符合附表二規定者,得由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備。但因涉及原都審
                  決議事項,或執行上有疑義時,得提小組審議。
              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規定放
              寬等事項,經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提送大會審議。
              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得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擇都市更
              新暨都市設計聯席審議,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核定。
              申請人於提出都審案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或法規等相關疑義,並
              檢具書圖申請小組預審或諮詢會議。

   4      四、都審案於各程序中,均應檢具完整圖說及文件申請審議。送審圖說及
              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後仍不完備者,得駁回申請。

   5      五、送審圖說及文件符合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辦理:
          (一)本府自受理都審申請案掛號翌日起十日內提小組審議;三十日內提
                大會審議;十日內辦理核備。
          (二)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依決議事項辦理續審或核
                備。
          (三)申請人因故無法依前款規定期限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1、續審案件,展期以一次三十日為限。
               2、核備案件,展期以一次六十日為限。倘因案件同時進行其他審議
                  (如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以致影響該案不確定性,
                  展期次數不在此限。展期期間之合計超過三個月者,應再提都設
                  會確認。
              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送請都設會審議或本府核備者,得駁回申請,並
              應由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
              都審案經本府核備後,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
              執照。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備函自前項所定期間屆滿之
              次日起失其效力。
              採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席審議之案件,得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
              查作業要點作業期限辦理。

   6      六、本要點所定應備之書表格式、報告書範例、份數、及其他應備資料,
              由本府另定公告。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作業,以提升審議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載明應都審之案件。
          (二)依都市計畫書指定應都審地區。
          (三)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四)其他依法令或相關規定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之案件。

   3      三、都審流程如下:
          (一)一般流程:
               1、大會: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
                  公尺者,經專案小組審議後,應提大會討論,如附圖一。
               2、專案小組:基地面積小於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萬
                  平方公尺者,得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先行同意核備,提大會報
                  告,如附圖二。
               3、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先行同意核備,於本府核備前有爭議者,得
                  逕提大會審議。
               4、都審案得於提出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法規等疑義,檢具書
                  圖提請專案小組諮詢。
          (二)簡化流程:
               1、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作業單位審查通過後先行同意
                  核備,提大會報告,如附圖三。
               (1)本市公立中小學校園屋頂防水隔熱、風雨操場工程。
               (2)公共設施、公有建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案件
                    。
               (3)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符合一定規模以下適用都審簡化:
                    A.應申請建照案件:
                      a.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b.七層樓以下建築。
                      c.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
                    B.免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如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及景觀
                      設施等)。
               2、經本府教育局校園審查核准通過之案件。
               3、如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
                  規定放寬等事項,或經作業單位或專案小組委員認有必要者,仍
                  應提都設會審議。

   4      四、都審案於各流程階段應檢具完整圖說及文件申請審議。送審圖說及文
              件不符規定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
              申請。
          (一)送審圖說及文件符合規定者,本府自受理申請案掛號翌日起十四日
                內提專案小組審議為原則。提大會審議案件得為三十日。
          (二)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依決議事項辦理續審或核
                備。
          (三)申請人因故無法依前款規定期限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1、續審案件,展期以一次三十日為限。
               2、核備案件,展期以一次六十日為限。倘因案件同時進行其他審議
                  (如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以致影響該案不確定性,
                  展期次數不在此限。展期期間之合計超過三個月者,應再提都設
                  會確認。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審案件,得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審查作業期限辦理,並於都市更新大會原則同意後,十四日內辦
                  理都審核備,惟設計內容變異與原都審通過之內容有爭議時,得
                  逕提專案小組審議。
              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送請都設會審議或本府核備者,其都審案視為終
              結,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都審案經本府核備後,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
              執照。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備函自前項所定期間屆滿之
              次日起失其效力。

   5      五、經本府核備之都審案提請變更設計規定:
          (一)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核備,提大會報告。屬原大會審決案件,變
                更差異過大,得提大會審議。
          (二)不涉及原都審決議內容:
               1、符合附表一規定者,得經作業單位審查通過後同意核備。倘執行
                  上有疑義時,得提都設會審議。
               2、符合附表二規定者,免送都審程序之變更設計,逕由本府工務局
                  同意後併竣工圖辨理。

   6      六、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報告書範例與份數等,置於本府城鄉發展局網
              站,由本府定之。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
              計審議作業,制定標準行政流程及審查書圖格式,以提升審議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係依據本市三重等二十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規定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及本市其他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3      三、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大會: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由本市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委員召開
                之審查會議。
          (二)專案小組: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由本
                市都市設計委員編組進行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大會進行討論或報
                告。
          (三)作業單位: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業務之行政單位。
          (四)開發單位:辦理建築開發之單位,即為業主或建設公司,代表人為
                建築物之起造人。
          (五)設計單位:指由開發單位委託辦理設計業務之單位,即為都市設計
                審議之申請單位,代表人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或設計公司之負
                責人。
          (六)駁回: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中,未能在各階段所規定之期限內瓣
                理完成者得駁回其申請案,經駁回後再送審議案件,以新案處理。
          (七)撤案:已錄案辦理審議之案件,未能完成審議程序或不符相關規定
                者得以撤案處理。經撤案處理之案件,應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排會
                程序。
          (八)變更設計:得由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先行同意核備,逕提大會報告
                ,如原屬經都市設計審議大會審決案件,變更差異過大經專案小組
                委員認有必要者,仍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大會討論。
          (九)簡易變更:於不影響原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或大會決議原則下,
                符合下列項目之變更設計內容,得授權作業單位確認後逕為核備。
                1.建築面積減少、容積減少或建築物高度降低。
                2.建築樓地板面積調整,變更面積小於總樓地板十分之一以下,且
                  於五百平方公尺以內。
                3.建築樓層數未增加,高度調整於總樓高十分之一以下。
                4.不涉及整體造型之建築立面調整(如開窗位置、尺寸等)。
                5.停車位置及數量調整小於總車位數十分之一以下或三十部以下。
                6.未涉及外部景觀整體設計之調整(如同類植栽之變更、舖面、設
                  施設計調整等)。
                7.未涉及申請獎勵容積內容之調整(如開放空間、停車獎勵或依都
                  市計畫規定之各項獎勵)。
                8.配合法令檢討之要求。

   4      四、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如下:
          (一)討論案: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者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
                方公尺者,經專案小組審議後,應提大會討論。
          (二)報告案:基地面積小於六千平方公尺者或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萬平
                方公尺者,得由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先行同意核備,逕提大會報告
                。
          (三)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都市設計審議「
                簡化程序」辦理,授權作業單位確認後逕為核備。
                1.經本府教育局校園審查通過之案件(含變更設計)。
                2.本市公立中小學校園屋頂防水隔熱、風雨操場工程(含變更設計
                  )。
                3.公共設施、公有建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案件(
                  含變更設計)。
                4.依據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符合本府公告「一定規模以下授權作業單位辦理都審簡化原則」
                  適用範圍及內容者,授權作業單位依原則審查通過後同意備查,
                  除有必要得免經一般程序之專案小組及大會審查。
               (1)應申請建照案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
                    a.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b.七層樓以下建築。
                    c.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
               (2)免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如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及景觀設
                    施等)。
          (四)前兩款如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且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都
                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放寬等事項,或經作業單位或專案
                小組委員認有必要者,仍應提專案小組或大會討論。

   5      五、辦理「申請排會」之作業規定:
          (一)辦理新申請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報告書十份及報告書電子檔案光碟六份(pdf
                  與 ppt  檔等兩種)送本府城鄉發展局。
                2.新申請案件應填具新建工程書件查核表及分會表,經作業單位確
                  認後始得錄案辦理。
                3.前項送審圖說及報告書書圖文件不符規定者,經通知翌日起十四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之。
          (二)辦理續審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提送專案小組續審案件,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報告書十份及報告書
                  電子檔案光碟六份(pdf 與 ppt  檔等兩種)送本府城鄉發展局
                  。
                2.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大會審議案件,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報告書三十
                  份及報告書電子檔案光碟二十份(pdf 與 ppt  檔等兩種)送本
                  府城鄉發展局。
                3.續審案件應依上次審議會議紀錄製作修正處理對照表,經作業單
                  位確認後始得錄案辦理。
                4.續審案件應於上次審議會議紀錄文到三十日內完成續審程序,情
                  況特殊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六十日,展期以一次為限,逾期未
                  辦理者,駁回之。

   6      六、辦理「審查會議」之作業規定:
          (一)審查會議議程原則以依各案錄案時間順序排定,設計單位及開發單
                位應提前至會議場地等候,依序進場審查。
          (二)倘依表定議程輪到該案審查時,設計單位尚未到場,得延至最後一
                案審議,若會議已結束仍未到場者,應重新錄案另行排定會議時間
                。
          (三)會議審查時主要簡報單位為設計單位,開發單位應會同一併到場與
                會,審查會議應請設計建築師親自簡報,簡報以十分鐘為限,建築
                師因故不克出席者,應出具委託書並委託代理人出席。
          (四)設計單位於會議當日如有補充資料、圖說或檔案,應於審查會議開
                始前提供予委員及審查單位,若於都市設計審議大會審議時,應於
                會議前一日繳交於作業單位。
          (五)申請案件為討論案時,應製作實體模型於會議中供委員及審查單位
                檢視。
          (六)審議案件如涉及建築管理、交通影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建築
                線指定、地政重劃、環境保護等議題或其他個案需要,得會同相關
                主管單位協助審查並於會中表示意見。
          (七)審議案件如涉及都市更新、山坡地開發或其他經作業單位認為有需
                要者,得會同相關委員會之委員採聯席審議。
          (八)表定議程外之臨時提案,分組召集委員得依會議進行時間及委員出
                席狀況,視情況予以審查。
          (九)表定議程之案件,如有違反法令、書圖資料補件不齊全或違反本作
                業單要點等情事而影響審查會議進行者,作業單位得以撤案處理。
          (十)對於審議結果不服者,申請單位應於會議紀錄文到起 30 日內以書
                面申請復議。

   7      七、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核備」之作業規定:
          (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報告書六份及報告書電
                子檔案光碟六份(pdf 與 ppt  檔等兩種)送本府城鄉發展局。
          (二)如有委員會授權作業單位確認修正項目,應依上次審議會議紀錄製
                作修正處理對照表及修正前後對照圖,經作業單位確認後始得辦理
                。
          (三)倘有作業單位無法依會議決議辦理或作業單位對於修正項目無法確
                認時,應提請專案小組審議。
          (四)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應於審議會議紀錄文到十四日內送件辦理,情況
                特殊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九十日,展期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辦理
                者,駁回之。
          (五)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因同時進行其他審查(如交通影響評估、環
                境影響評估…等)以致影響該案不確定性,經作業單位同意者,其
                每次展期時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展期次數不限,惟展期總天數超過
                六個月者仍應再提請專案小組確認。

   8      八、辦理授權作業單位逕為核備之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之作業規定
              :
          (一)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報告書六份及報告書電子檔案光碟六份(pdf 與
                ppt 檔等兩種)送本府城鄉發展局。
          (二)申請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案件,應下列規定辦理:
                1.經校園審查通過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檢附本府教育局校園
                  審查核准文件,送作業單位確認後始得錄案辦理。
                2.本市公立中小學校園申請屋頂防水隔熱工程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
                  件,應填具簡化流程書件查核表及屋頂防水隔熱審查表,經作業
                  單位確認後始得錄案辦理。
                3.本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應填具簡化流程書件查核表及增設無障礙設施審查表,經作業單
                  位確認後始得錄案辦理。
                4.其他申請都市設計審議符合本府公告簡化流程之案件,應填具簡
                  化流程書件查核表及分會表,經作業單位確認後始得錄案辦理。
          (三)核備內容或報告書不符規定者,經通知後限期十四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駁回之。

   9      九、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變更設計」之作業規定:
          (一)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報告書十份及報告書電子檔案光碟六份(pdf
                  與 ppt  檔等兩種)送本府城鄉發展局。
                2.申請變更設計案應填具變更設計書件查核表及變更差異表,經作
                  業單位確認後始得錄案辦理。
                3.前項送審圖說文件及報告書不符規定者,經通知後翌日起十四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之。
          (二)辦理授權作業單位逕為核定「簡易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報告書六份及報告書電子檔案光碟六份(pdf
                  與 ppt  檔等 2  種)送本府城鄉發展局。
                2.應填具變更設計書件查核表及變更差異表,經作業單位確認後始
                  得錄案辦理。
                3.作業單位針對「簡易變更」授權項目確認變更內容後逕為核定,
                  無法確認時得由作業單位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確認處理原
                  則;倘經會議仍無法確認時,得提請專案小組審議。
                4.變更內容或報告書不符規定者,經通知後限期十四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駁回之。
          (三)免送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變更設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
                或大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於符合建築管理相關法令檢討,且不影響
                原都市設計審議決議內容(包含建築物配置、開放空間景觀配置、
                主要出入口動線、基地內停車出入動線,及特殊個案回饋及都市設
                計審議承諾事項等)前提下,若有符合授權內容者,得免經都市設
                計審議變更設計程序,逕由本府工務局同意後併竣工圖辨理變更設
                計,授權內容項目如下:
                1.綠化設施植栽種類微調變更者:
               (1)開放空間配置面積不變,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透水層及植栽面
                    積微調,增減值不超過原核准百分之一,且透水層增減值不超
                    過十平方公尺,透水層面積維持在開放空間面積百分之五十以
                    上。
               (2)綠化面積增減值小於百分之十且五十平方公尺範圍內,且無涉
                    及喬木數量之植栽變更者;惟以灌木區隔開放空間而影響空間
                    整體開放性者,仍須送本府城鄉發展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3)喬木數量不減且同米高徑以上或以喬木替代灌木。惟樹種變更
                    ,經檢視符合下列項目者:
                    A.位屬整體開發區不涉主要沿街面之樹種。
                    B.綠化樹種應以基地周圍既有之樹種為優先,其餘部分為原生
                      樹種。
                    C.二氧化碳固定量 Gi 較變更前相同或較高。
                    D.不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及決議,並經建築師簽證說明。
                2.停車位置、數量變更:車道系統動線不變,停車位置、數量調整
                  小於總停車位數百分之五或十五部(含)以下,並無涉及停車獎
                  勵內容變更者;如需檢送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報告書者,由本府工
                  務局逕送本府交通局辦理。
                3.分戶牆、分間牆變更:
               (1)內部隔間變更無涉及戶數變更、空間用途合理性者;惟機房尺
                    寸位置變更,以及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下一般商業設施、一般
                    事務所用途廁所由集中變更為分散設置者,仍須送都市設計審
                    議辦理。
               (2)各層樓地板面積增減值不超過原核准百分之十,且合計不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者。
                4.建築立面變更:
               (1)非主要構造之小樑增減或位置變更、屋頂層之樑改為反樑,且
                    外周區柱樑尺寸調整小於二十公分範圍以內者。
               (2)屋頂層通氣口、水箱、冷卻水塔位置變更,無涉及樓地板面積
                    增減,且屋頂綠化面積調整小於百分之二範圍以內者。
               (3)不涉及整體造型之建築立面微調(如造型飾板、裝飾物等),
                    每單元面積調整增減值在百分之二範圍以內者。
               (4)不涉及整體造型之各立面開口單元微調,單向尺寸長、寬調整
                    各增減值在百分之十且小於五十公分;開口位置上下、左右位
                    移各小於五十公分範圍以內者。
               (5)各樓層之花台長度調整小於該樓層長度百分之十且小於一公尺
                    ;各樓層之雨遮深度一公尺範圍內,其長度調整小於該樓層長
                    度百分之十且小於一公尺者。
               (6)樓層數未增加,高度增減於總樓高百分之五以下者。
               (7)陽台、露臺之欄杆、格柵、窗戶分割型式微調變更。
               (8)整體造型及高度不變,不涉及審議之裝飾柱、屋脊裝飾物變更
                    微調者。
               (9)景觀設施類微調變更者:燈具、街道傢俱、鋪面變更比例在百
                    分之十以下,不涉都市設計審議決議及相關法規,並經建築師
                    簽證說明。

   10     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製作格式與規定:
          (一)報告書應以 A3 尺寸製作,橫向橫書雙面列印,並於左側以膠裝方
                式裝訂成冊。
          (二)報告書封面格式應使用最新版本,並依規定確實填寫各項資訊及送
                件日期。
          (三)報告書製作應依建議目錄章節順序編排,並統一於右下角加註頁碼
                ;文字圖說內容應詳實清楚,視情況需要部分應以彩色印刷,並應
                統一圖說之閱讀方向。
          (四)報告書之簽章用印:
                1.開發單位代表應於申請書、委託書中簽章欄位簽章用印。
                2.設計單位建築師應確實檢視報告書內容之正確性,並於申請書、
                  委託書、建築師簽證表、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表、都市設計審
                  議原則檢討表、變更差異表、修正處理對照表、屋頂防水隔熱審
                  查表及增設無障礙設施審查表等表格中確實檢討,並簽章用印負
                  責。
                3.錄案排會審查之報告書應至少一份以正稿簽章用印,其餘得使用
                  影本,但辦理核備之報告書應全數以正稿簽章用印。

   11     十一、本要點相關表單、建議目錄及封面格式,應至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都市設計子目錄下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