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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7年店簡字第 1495 號
要
旨:
按利用原眷舍建築結構之一部分,將原眷舍之面積擴大,或增加其高度、樓層,甚至將原為單一戶數之眷舍,改建或擴建為多戶、多層樓,甚至為多戶區分所有建物者,因係以原眷舍為基礎,應認屬原眷舍之自增建部分,僅得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定標準予以補償,而不得就自增建部分另行認屬違建戶。故違建戶之拆遷補償,並非僅以違建戶是否具有獨立之出入門戶、門牌或獨立之水、電、稅籍為斷,亦應將其與原眷舍之附屬(連結)關係列為判斷之參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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