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先行拆除或遷移,加速
改善市容,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2 二、本作業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3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計畫核定發布實
施前,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後
,向本府申請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二)由執行機關依公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實際需要辦理,並逕由本府
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4 四、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存記後之土地改良物,參與都市更新得以未拆除或
遷移前之狀態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
勵辦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有關規定。
前項存記後之土地改良物參與都市更新時,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
,其殘餘價值及租金補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殘餘價值不得認列共同負擔,但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於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訂期限前之租金補貼,不得認列共同
負擔。
5 五、申請人申請存記同意函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切結書。
(四)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者)同意書。
(五)建物登記謄本或電子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現況測量成果圖。
(七)簡易綠美化設計構想說明。
前項第六款之成果圖應記載基地內土地改良物之位置、結構、樓層及
面積計算等內容。
第一項第七款簡易綠美化設計構想應以開放性、穿透性及安全性規劃
原則,並應定期維謢管理至新建工程開工。
6 六、執行機關完成存記申請之書面審查後,應邀集有關機關現場會勘,確
認存記土地改良物現況情形後,核發同意函。
7 七、申請土地改良物拆除工程,應依建築法之拆除管理相關規定作業程序
由申請人自行辦理。
8 八、申請人應自同意函核發後 6 個月內檢送相關拆除及綠美化前後對應
照片等資料報本府核備後,由本府據以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惟申
請人逾期前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 3 個月
,並以二次為限。
9 九、依本作業要點支出之簡易綠美化工程相關費用,於辦理都市更新時,
不得認列為共同負擔及申請容積獎勵。
10 十、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存記,免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及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3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本作業要點
規定,申請將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於計畫核定
發布實施前先行拆除或遷移,並由本府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9 九、依本作業要點辦理有關簡易綠美化工程之費用,未來並不得認列共同
負擔及申請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