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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3.31 日起實施「新北市轄內民有市場活化再生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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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有關該法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市場執行機關權限」,自 101.1.20 起委任予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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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原 101.12.13 日公告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事項委由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者,自 103.01.01 日起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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