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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
    定,得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及費用如下,其內容詳如提列總表(如附
    表一):
(一)工程費用。
(二)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後續管理維護計畫相關經費及相關委辦費用
      。
(三)權利變換費用。
(四)貸款利息。
(五)稅捐。
(六)管理費用。
(七)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八)容積移轉費用。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
              合於實務需求,俾使提列都市更新案件之費用標準化及公平一致,以
              符合法令目標,特訂定「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
              項目及金額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2      二、為利於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本基準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
              定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提列費用,並就工程費用、
              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及容積移轉費用等七大項,分別於項下訂定各項應支付費用,其內容
              詳如提列總表。

   3      三、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工程費用提列營建單價部分,其提列
              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一。

   4      四、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造工程費用時,應編
              制檢具其估算表,詳如分項說明二。

   5      五、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造工程費用時,涉及
              建材設備部分,須符合建材設備表,詳如分項說明三。

   6      六、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都市更新規劃費及
              額外項目費用,其計算公式及基準詳如分項說明四。

   7      七、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不動產估價費用(
              含技師簽證費),其提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五。

   8      八、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拆遷安置費,其提
              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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