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432969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
    ,合於實務需求、標準化及公平一致,訂定本基準。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
              合於實務需求,俾使提列都市更新案件之費用標準化及公平一致,以
              符合法令目標,特訂定「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
              項目及金額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2      二、為利於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本基準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
              定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提列費用,並就工程費用、
              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及容積移轉費用等七大項,分別於項下訂定各項應支付費用,其內容
              詳如提列總表。

   3      三、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工程費用提列營建單價部分,其提列
              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一。

   4      四、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造工程費用時,應編
              制檢具其估算表,詳如分項說明二。

   5      五、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造工程費用時,涉及
              建材設備部分,須符合建材設備表,詳如分項說明三。

   6      六、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都市更新規劃費及
              額外項目費用,其計算公式及基準詳如分項說明四。

   7      七、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不動產估價費用(
              含技師簽證費),其提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五。

   8      八、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拆遷安置費,其提
              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六。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表
          ┌─────────────┬──────────┬─────┐
          │可提列項目                │提列標準            │說明      │
          ├─┬─┬─────────┼──────────┼─────┤
          │壹│一│(一)建築設計費用│按新北市建築物、土地│-        │
          │、│、│                  │改良、雜項工作物等工│          │
          │工│重│                  │程造價標準表及臺灣省│          │
          │程│建│                  │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酬金│          │
          │費│費│                  │標準表計算。        │          │
          │用│用├─────────┼──────────┼─────┤
          │︵│  │(二)營建費用(含│(1) 營建費用=總樓│新北市都市│
          │A│  │      公益設施樓地│      地板面積×營建│更新權利變│
          │︶│  │      板面積)    │      單價。        │換營建單價│
          │  │  │                  │(2) 營建單價依新北│提列基準如│
          │  │  │                  │      市都市更新權利│附件一。  │
          │  │  │                  │      變換營建單價提│          │
          │  │  │                  │      列基準認列,並│          │
          │  │  │                  │      視實際狀況調整│          │
          │  │  │                  │      。            │          │
          │  │  │                  │(3) 若情形特殊由專│          │
          │  │  │                  │      業技師簽證,以│          │
          │  │  │                  │      送請新北市都市│          │
          │  │  │                  │      更新審議委員會│          │
          │  │  │                  │      審查通過者採計│          │
          │  │  │                  │      。            │          │
          │  │  ├─────────┼──────────┼─────┤
          │  │  │(三)工程管理費  │依建築經理工程控管金│-        │
          │  │  │                  │額×服務費率核計。  │          │
          │  │  ├─────────┼──────────┼─────┤
          │  │  │(四)空氣污染防制│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        │
          │  │  │      費          │辦法核計。          │          │
          │  │  ├───┬─────┼──────────┼─────┤
          │  │  │(五)│1.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
          │  │  │其他必│  公共基金│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
          │  │  │要費用│          │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          │
          │  │  │      │          │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
          │  │  │      │          │其標準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          │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          │
          │  │  │      │          │定計算。            │          │
          │  │  ├───┼─────┼──────────┼─────┤
          │  │  │      │2.外接水、│依實際狀況認列。    │費用標準必│
          │  │  │      │  電、瓦斯│                    │要時應檢附│
          │  │  │      │  管線工程│                    │事業機構提│
          │  │  │      │  費用    │                    │供之證明文│
          │  │  │      │          │                    │件。      │
          │  │  ├───┼─────┼──────────┼─────┤
          │  │  │      │3.建照執照│依本府工務局建築執照│-        │
          │  │  │      │  相關規費│規費標準提列。      │          │
          │  │  ├───┼─────┼──────────┼─────┤
          │  │  │      │4.其他    │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二│(一)│1.地上物拆│(1) 由實施者委託三│-        │
          │  │、│公共設│  遷補償費│      家以上專業估價│          │
          │  │公│施(道│          │      者查估後評定之│          │
          │  │共│路、溝│          │      。            │          │
          │  │及│渠、兒│          │(2) 前述金額應不低│          │
          │  │公│童遊樂│          │      於新北市興辦公│          │
          │  │益│場、鄰│          │      共工程用地地上│          │
          │  │設│里公園│          │      物拆遷補償救濟│          │
          │  │施│、廣場│          │      自治條例拆遷標│          │
          │  │  │、綠地│          │      準金額。      │          │
          │  │  │、停車├─────┼──────────┼─────┤
          │  │  │場)  │2.工程開闢│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  費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工程管│依建築經理工程控管金│-        │
          │  │  │      │其│理費  │額×服務費率核計。  │          │
          │  │  │      │他├───┼──────────┼─────┤
          │  │  │      │必│空氣污│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        │
          │  │  │      │要│染防制│辦法核計。          │          │
          │  │  │      │費│費    │                    │          │
          │  │  │      │用├───┼──────────┼─────┤
          │  │  │      │  │其他  │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  │  │(二)│室內裝修費│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公益設│用        │                    │          │
          │  │  │施    │          │                    │          │
          │  │  ├───┼─────┼──────────┼─────┤
          │  │  │(三)│1.公益設施│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認養及│  認養經費│                    │          │
          │  │  │捐贈費├─────┼──────────┼─────┤
          │  │  │用    │2.捐贈本市│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  都市更新│                    │          │
          │  │  │      │  基金    │                    │          │
          │  ├─┴───┴─────┴──────────┴─────┤
          │  │工程費用(A)合計:                                    │
          ├─┼─┬─────────┬──────────┬─────┤
          │貳│一│(一)都市更新規劃│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新北市都市│
          │、│、│      費用        │檢具契約影本佐證,且│更新權利變│
          │權│調│                  │不得高於新北市都市更│換更新規劃│
          │利│查│                  │新權利變換更新規劃費│費提列基準│
          │變│費│                  │提列基準。          │如附件二。│
          │換│  ├─────────┼──────────┼─────┤
          │費│  │(二)不動產估價費│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新北市都市│
          │用│  │      用(含技師簽│檢具契約影本佐證,且│更新權利變│
          │︵│  │      證費)      │不得高於新北市都市更│換不動產估│
          │B│  │                  │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價提列基準│
          │︶│  │                  │提列基準。          │如附件三。│
          │  │  ├─────────┼──────────┼─────┤
          │  │  │(三)土地複丈費  │依地政單位規定。    │-        │
          │  │  ├─────────┼──────────┼─────┤
          │  │  │(四)鑽探費用    │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二、更新前土地及建物測│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        │
          │  │    量費用            │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          │
          │  ├───────────┼──────────┼─────┤
          │  │三、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1) 由實施者委託三│-        │
          │  │    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家以上專業估價│          │
          │  │                      │      者查估後評定之│          │
          │  │                      │      。            │          │
          │  │                      │(2) 前述金額得比照│          │
          │  │                      │      新北市興辦公共│          │
          │  │                      │      工程用地地上物│          │
          │  │                      │      拆遷補償救濟自│          │
          │  │                      │      治條例拆遷標準│          │
          │  │                      │      金額,若高於此│          │
          │  │                      │      標準,應述明原│          │
          │  │                      │      因。          │          │
          │  ├─┬─────────┼──────────┼─────┤
          │  │四│(一)佔有他人土地│依實際狀況認列或比照│-        │
          │  │、│      之舊違章建築│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          │
          │  │拆│      及其他土地改│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          │
          │  │遷│      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拆遷標準金額│          │
          │  │安│      費          │。                  │          │
          │  │置├─────────┼──────────┼─────┤
          │  │費│(二)合法建築物拆│(1) 依實際狀況認列│新北市都市│
          │  │  │      遷安置費(建│      ,居住面積係以│更新權利變│
          │  │  │      物租金補貼)│      各戶原居住產權│換拆遷安置│
          │  │  │                  │      面積為依據。  │費提列基準│
          │  │  │                  │(2) 前述金額得比照│如附件四。│
          │  │  │                  │      新北市都市更新│          │
          │  │  │                  │      權利變換拆遷安│          │
          │  │  │                  │      置費提列基準,│          │
          │  │  │                  │      若高於此標準,│          │
          │  │  │                  │      應述明原因。  │          │
          │  ├─┼─────────┼──────────┼─────┤
          │  │五│更新後土地分割或合│依內政部規定收費標準│-        │
          │  │、│併、建物登記規費、│。                  │          │
          │  │地│土地登記規費、建物│                    │          │
          │  │籍│第一次測量費、地政│                    │          │
          │  │整│士之費用及抵押權設│                    │          │
          │  │理│定、塗銷登記等費用│                    │          │
          │  │費│。                │                    │          │
          │  │用│                  │                    │          │
          │  │  │                  │                    │          │
          │  ├─┴─────────┼──────────┼─────┤
          │  │六、其他必要業務費    │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權利變換費用(B)合計:                                │
          ├─┴───────────┬──────────┬─────┤
          │參、貸款利息(C)        │(1) ((A)+((│-        │
          │                          │      B))×年息百│          │
          │                          │      分率×更新期間│          │
          │                          │      ,折半計算。  │          │
          │                          │(2) 有關都市更新工│          │
          │                          │      程費用及權利變│          │
          │                          │      換費用貸款利率│          │
          │                          │      ,依申請分配日│          │
          │                          │      前一個月內中央│          │
          │                          │      銀行公布之五大│          │
          │                          │      銀行平均基準利│          │
          │                          │      率作為都市更新│          │
          │                          │      審議利率基準,│          │
          │                          │      另加碼不超過百│          │
          │                          │      分之一點五為上│          │
          │                          │      限。          │          │
          │                          │(3) 實施者應提供財│          │
          │                          │      務計畫及現金流│          │
          │                          │      量分析,個案如│          │
          │                          │      有特殊狀況應提│          │
          │                          │      出數據資料證明│          │
          │                          │      。            │          │
          │                          │(4) 如審議當時,中│          │
          │                          │      央銀行公布之五│          │
          │                          │      大銀行平均基準│          │
          │                          │      利率較提列之利│          │
          │                          │      率差異超過百分│          │
          │                          │      之三十,得依審│          │
          │                          │      議當時年息百分│          │
          │                          │      率計之。      │          │
          │                          │(5) 更新期間:係指│          │
          │                          │      都市更新事業計│          │
          │                          │      畫發布實施後至│          │
          │                          │      產權登記,不得│          │
          │                          │      長於都市更新事│          │
          │                          │      業實際施工期間│          │
          │                          │      加八個月。    │          │
          │                          ├──────────┴─────┤  
          │                          │貸款利息(C)合計:            │
          ├─────────────┼──────────┬─────┤
          │肆、稅捐(D)            │印花稅等應合法提列的│-        │
          │                          │稅捐。              │          │
          │                          ├──────────┴─────┤  
          │                          │稅捐(D)合計:                │
          ├─┬───────────┼──────────┬─────┤  
          │伍│一、行政作業費(E1)  │行政作業費用(E1)=│依更新條例│
          │、│                      │更新單元內土地公告現│第九條辦理│
          │管│                      │值總值×百分之二點五│之更新事業│
          │理│                      │                    │為限      │
          │費├───────────┼──────────┼─────┤
          │用│二、信託費用(E2)    │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        │
          │︵│                      │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          │
          │E├───────────┼──────────┼─────┤
          │︶│三、總務及人事管理費用│總務及人事管理費用(│本項費用包│
          │  │    (E3)            │E3)=(A+B+C+│含人事、行│
          │  │                      │D)×管理費率      │政管理及總│
          │  │                      │                    │務費。    │
          │  │                      │                    │管理費率以│
          │  │                      │                    │5 %為上限│
          │  ├───────────┼──────────┼─────┤
          │  │四、銷售管理費(E4)  │銷售管理費(E4)=(│銷售費率以│
          │  │                      │A+B+C+D)×銷│6 %為上限│
          │  │                      │售費率              │          │
          │  ├───────────┼──────────┼─────┤
          │  │五、風險管理費用(E5)│風險管理費(E5)=(│風險費率以│
          │  │                      │A+B+C+D+E1+│12  %為上│
          │  │                      │E2+E3)×風險費率  │限        │
          │  ├───────────┴──────────┴─────┤
          │  │管理費用(E)合計:                                    │
          ├─┴────────────────────────────┤
          │共同負擔費用(A)+(B)+(C)+(D)+(E)總計:    │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表
          ┌─────────────┬──────────┬─────┐
          │可    提    列    項    目│提    列    標    準│說      明│
          ├─┬─┬─────────┼──────────┼─────┤
          │壹│一│(一)建築設計費用│按新北市建築物、土地│-        │
          │、│、│                  │改良、雜項工作物等工│          │
          │工│重│                  │程造價標準表及臺灣省│          │
          │程│建│                  │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酬金│          │
          │費│費│                  │標準表計算。        │          │
          │用│用├─────────┼──────────┼─────┤
          │︵│  │(二)營建費用(含│ (1)營建費用=總樓│新北市都市│
          │A│  │      公益設施樓地│      地板面積×營建│更新權利變│
          │︶│  │      板面積)    │      單價。        │換營建單價│
          │  │  │                  │ (2)營建單價依新北│提列基準如│
          │  │  │                  │      市都市更新權利│附件一。  │
          │  │  │                  │      變換營建單價提│          │
          │  │  │                  │      列基準認列,並│          │
          │  │  │                  │      視實際狀況調整│          │
          │  │  │                  │      。            │          │
          │  │  │                  │ (3)若情形特殊由專│          │
          │  │  │                  │      業技師簽證,以│          │
          │  │  │                  │      送請新北市都市│          │
          │  │  │                  │      更新審議委員會│          │
          │  │  │                  │      審查通過者採計│          │
          │  │  │                  │      。            │          │
          │  │  ├─────────┼──────────┼─────┤
          │  │  │(三)工程管理費  │依建築經理工程控管金│-        │
          │  │  │                  │額×服務費率核計。  │          │
          │  │  ├─────────┼──────────┼─────┤
          │  │  │(四)空氣污染防制│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        │
          │  │  │      費          │辦法核計。          │          │
          │  │  ├───┬─────┼──────────┼─────┤
          │  │  │(五)│1.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
          │  │  │其他必│  公共基金│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
          │  │  │要費用│          │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          │
          │  │  │      │          │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
          │  │  │      │          │其標準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          │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          │
          │  │  │      │          │定計算。            │          │
          │  │  ├───┼─────┼──────────┼─────┤
          │  │  │      │2.外接水、│依實際狀況認列。    │費用標準必│
          │  │  │      │  電、瓦斯│                    │要時應檢附│
          │  │  │      │  管線工程│                    │事業機構提│
          │  │  │      │  費用    │                    │供之證明文│
          │  │  │      │          │                    │件。      │
          │  │  ├───┼─────┼──────────┼─────┤
          │  │  │      │3.建照執照│依本府工務局建築執照│-        │
          │  │  │      │  相關規費│規費標準提列。      │          │
          │  │  ├───┼─────┼──────────┼─────┤
          │  │  │      │4.其他    │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二│(一)│1.地上物拆│ (1)由實施者委託三│-        │
          │  │、│公共設│  遷補償費│      家以上專業估價│          │
          │  │公│施(道│          │      者查估後評定之│          │
          │  │共│路、溝│          │      。            │          │
          │  │及│渠、兒│          │ (2)前述金額應不低│          │
          │  │公│童遊樂│          │      於臺北縣興辦公│          │
          │  │益│場、鄰│          │      共工程用地地上│          │
          │  │設│里公園│          │      物拆遷補償救濟│          │
          │  │施│、廣場│          │      自治條例拆遷標│          │
          │  │  │、綠地│          │      準金額。      │          │
          │  │  │、停車│          │                    │          │
          │  │  │場)  ├─────┼──────────┼─────┤
          │  │  │      │2.工程開闢│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  費用    │                    │          │
          │  │  │      ├─┬───┼──────────┼─────┤
          │  │  │      │3.│工程管│依建築經理工程控管金│-        │
          │  │  │      │其│理費  │額×服務費率核計。  │          │
          │  │  │      │他├───┼──────────┼─────┤
          │  │  │      │必│空氣污│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        │
          │  │  │      │要│染防制│辦法核計。          │          │
          │  │  │      │費│費    │                    │          │
          │  │  │      │用├───┼──────────┼─────┤
          │  │  │      │  │其他  │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  │  │(二)│室內裝修費│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公益設│用        │                    │          │
          │  │  │施    │          │                    │          │
          │  │  ├───┼─────┼──────────┼─────┤
          │  │  │(三)│1.公益設施│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認養及│  認養經費│                    │          │
          │  │  │捐贈費├─────┼──────────┼─────┤
          │  │  │用    │2.捐贈本市│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  都市更新│                    │          │
          │  │  │      │  基金    │                    │          │
          │  ├─┴───┴─────┴──────────┴─────┤
          │  │工程費用(A)合計:                                    │
          ├─┼─┬─────────┬──────────┬─────┤
          │貳│一│(一)都市更新規劃│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新北市都市│
          │、│、│      費用        │檢具契約影本佐證,且│更新權利變│
          │權│調│                  │不得高於新北市都市更│換更新規劃│
          │利│查│                  │新權利變換更新規劃費│費提列基準│
          │變│費│                  │提列基準。          │如附件二。│
          │換│  ├─────────┼──────────┼─────┤
          │費│  │(二)不動產估價費│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新北市都市│
          │用│  │      用(含技師簽│檢具契約影本佐證,且│更新權利變│
          │︵│  │      證費)      │不得高於新北市都市更│換不動產估│
          │B│  │                  │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價提列基準│
          │︶│  │                  │提列基準。          │如附件三。│
          │  │  ├─────────┼──────────┼─────┤
          │  │  │(三)土地複丈費  │依地政單位規定。    │-        │
          │  │  ├─────────┼──────────┼─────┤
          │  │  │(四)鑽探費用    │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二、更新前土地及建物測│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        │
          │  │    量費用            │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          │
          │  ├───────────┼──────────┼─────┤
          │  │三、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 (1)由實施者委託三│-        │
          │  │    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家以上專業估價│          │
          │  │                      │      者查估後評定之│          │
          │  │                      │      。            │          │
          │  │                      │ (2)前述金額得比照│          │
          │  │                      │      臺北縣興辦公共│          │
          │  │                      │      工程用地地上物│          │
          │  │                      │      拆遷補償救濟自│          │
          │  │                      │      治條例拆遷標準│          │
          │  │                      │      金額,若高於此│          │
          │  │                      │      標準,應述明原│          │
          │  │                      │      因。          │          │
          │  ├─┬─────────┼──────────┼─────┤
          │  │四│(一)佔有他人土地│依實際狀況認列或比照│-        │
          │  │、│      之舊違章建築│臺北縣興辦公共工程用│          │
          │  │拆│      及其他土地改│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          │
          │  │遷│      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拆遷標準金額│          │
          │  │安│      費          │。                  │          │
          │  │置├─────────┼──────────┼─────┤
          │  │費│(二)合法建築物拆│ (1)依實際狀況認列│新北市都市│
          │  │  │      遷安置費(建│      ,居住面積係以│更新權利變│
          │  │  │      物租金補貼)│      各戶原居住產權│換拆遷安置│
          │  │  │                  │      面積為依據。  │費提列基準│
          │  │  │                  │ (2)前述金額得比照│如附件四。│
          │  │  │                  │      新北市都市更新│          │
          │  │  │                  │      權利變換拆遷安│          │
          │  │  │                  │      置費提列基準,│          │
          │  │  │                  │      若高於此標準,│          │
          │  │  │                  │      應述明原因。  │          │
          │  ├─┼─────────┼──────────┼─────┤
          │  │五│更新後土地分割或合│依內政部規定收費標準│-        │
          │  │、│併、建物登記規費、│。                  │          │
          │  │地│土地登記規費、建物│                    │          │
          │  │籍│第一次測量費、地政│                    │          │
          │  │整│士之費用及抵押權設│                    │          │
          │  │理│定、塗銷登記等費用│                    │          │
          │  │費│。                │                    │          │
          │  │用│                  │                    │          │
          │  ├─┴─────────┼──────────┼─────┤
          │  │六、其他必要業務費    │依實際狀況認列。    │-        │
          │  ├───────────┴──────────┴─────┤
          │  │權利變換費用(B)合計:                                │
          ├─┴───────────┬──────────┬─────┤
          │參、貸款利息(C)        │ (1)((A)+(B│-        │
          │                          │      ))×年息百分│          │
          │                          │      率×更新期間,│          │
          │                          │      折半計算。    │          │
          │                          │ (2)有關都市更新工│          │
          │                          │      程費用及權利變│          │
          │                          │      換費用貸款利率│          │
          │                          │      ,依申請分配日│          │
          │                          │      前一個月內中央│          │
          │                          │      銀行公布之五大│          │
          │                          │      銀行平均基準利│          │
          │                          │      率作為都市更新│          │
          │                          │      審議利率基準,│          │
          │                          │      另加碼不超過百│          │
          │                          │      分之一點五為上│          │
          │                          │      限。          │          │
          │                          │                    │          │
          │                          │ (3)實施者應提供財│          │
          │                          │      務計畫及現金流│          │
          │                          │      量分析,個案如│          │
          │                          │      有特殊狀況應提│          │
          │                          │      出數據資料證明│          │
          │                          │      。            │          │
          │                          │ (4)如審議當時,中│          │
          │                          │      央銀行公布之五│          │
          │                          │      大銀行平均基準│          │
          │                          │      利率較提列之利│          │
          │                          │      率差異超過百分│          │
          │                          │      之三十,得依審│          │
          │                          │      議當時年息百分│          │
          │                          │      率計之。      │          │
          │                          │ (5)更新期間:係指│          │
          │                          │      都市更新事業計│          │
          │                          │      畫發布實施後至│          │
          │                          │      產權登記,不得│          │
          │                          │      長於都市更新事│          │
          │                          │      業實際施工期間│          │
          │                          │      加八個月。    │          │
          │                          ├──────────┴─────┤  
          │                          │貸款利息(C)合計:            │
          ├─────────────┼──────────┬─────┤
          │肆、稅捐(D)            │印花稅等應合法提列的│-        │
          │                          │稅捐。              │          │
          │                          ├──────────┴─────┤  
          │                          │貸款利息(D)合計:             │
          ├─┬───────────┼──────────┬─────┤  
          │伍│一、行政作業費(E1)  │行政作業費用(E1)=│依更新條例│
          │、│                      │更新單元內土地公告現│第九條辦理│
          │管│                      │值總值×百分之二點五│之更新事業│
          │理│                      │                    │為限      │
          │費├───────────┼──────────┼─────┤
          │用│二、信託費用(E2)    │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        │
          │︵│                      │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          │
          │E├───────────┼──────────┼─────┤
          │︶│三、總務及人事管理費用│總務及人事管理費用(│本項費用包│
          │  │    (E3)            │E3)=(A+B+C+│含人事、行│
          │  │                      │D)×管理費率      │政管理及總│
          │  │                      │                    │務費。    │
          │  │                      │                    │管理費率以│
          │  │                      │                    │5 %為上限│
          │  ├───────────┼──────────┼─────┤
          │  │四、銷售管理費(E4)  │銷售管理費(E4)=(│銷售費率以│
          │  │                      │A+B+C+D)×銷│6 %為上限│
          │  │                      │售費率              │          │
          │  ├───────────┼──────────┼─────┤
          │  │五、風險管理費用(E5)│風險管理費(E5)=(│風險費率以│
          │  │                      │A+B+C+D+E1│12  %為上│
          │  │                      │+E2+E3)×風險│限        │
          │  │                      │費率                │          │
          │  ├───────────┴──────────┴─────┤
          │  │管理費用(E)合計:                                    │
          ├─┴────────────────────────────┤
          │共同負擔費用(A)+(B)+(C)+(D)+(E)總計:    │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