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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都市更新會應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
    理事會,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如未依規定辦理,經連續二次通知
    後仍未改善者,不再予以補助。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
              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3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
              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4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規定籌組都市更新團體
                之發起人。
          (二)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
                其申請人。
          (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5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初期作業費用,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一十萬元。但設立
                時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其補助額度上限為八十萬元。
          (三)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
                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各為二百五十萬元。

   6      六、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
              他相關機關(構)補助或輔導者,則不予以補助。
              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將優先補助先申請者,後申請者不予以補
              助。

   7      七、更新團體應定期舉辦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
              ,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對受
              補助案件不再補助。

   8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
              ,依下列規定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一)初期作業費用,由發起人逕行提出申請。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後,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經本處核准籌組者,檢具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如已擬訂都
                  市更新事業概要,並經本府核准者,申請核撥時應一併檢具都市
                  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核准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2、經本處核准立案後,檢具立案證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
                  之六十。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與規劃團隊簽訂契約後,檢具委託契約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
                  之百分之二十。
               2、報核後,檢具本局受理且非屬逕予駁回之公文,得申請撥付補助
                  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3、公開展覽後,檢具辦理公開展覽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
                  之二十。但免舉辦公開展覽者,經本處認定,得申請逕予核撥。
               4、發布實施後,檢具核定發布實施函、核定計畫書圖,得申請撥付
                  剩餘補助費用。
              前項各款申請應備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
              相符之字樣。

   9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
              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10     十、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件,由本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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