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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階段與項目及其補助費用如下,其申請應向本處
    提出:
(一)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補助上限為二百七十萬元;權利變換計畫補助上限為
      三百萬元。但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
      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高以二百九十五萬元為
      限,權利變換計畫最高以三百二十五萬元為限。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補助申請: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核撥補助者,應於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函核
      發日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
(二)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核撥補助者,至遲應於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函核發日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
      內提出。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申請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提出申請:
(一)公開展覽後,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百分之六十;剩餘補助費用得於
      發布實施後申請核撥。
(二)發布實施後,一次請領全額。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出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5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補助上限為二百七十萬元;權利變換計畫補助上限為
                三百萬元。但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
                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高以二百九十五萬元為
                限,權利變換計畫最高以三百二十五萬元為限。

   6      六、申請補助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逕予駁回之: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第四點規定。
          (二)申請時所應檢具之本處核發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自核發日次日起
                ,已逾一百八十日。
          (三)基地範圍與下列範圍之一重複:
               1、已核准或已申請在案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案範圍。
               2、取得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舊市區小
                  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獎勵案。
               3、已辦理建造執照申請範圍。
              不屬於前項逕予駁回之申請案而有補正必要者,本處應敘明補正事項
              函請申請人補正。補正期限為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7      七、第五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核撥一次為限。同一補助項目
              已接受其他相關機關補助或輔導者,不予補助。重複接受核撥補助者
              ,本處得請求返還已撥付之補助費用。
              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優先補助先申請者,後申請者不予補助。

   9      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規定文件,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一)都市更新會立案:
               1、申請書件。
               2、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
               3、都市更新會章程。
          (二)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1、申請書件。
               2、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報核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補助費用之
                  百分之三十:
               (1)申請書件。
               (2)本處受理且非屬逕予駁回之公文。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2、公開展覽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補助費
                  用之百分之三十。但免舉辦公開展覽者,經本處認定,得申請逕
                  予核撥:
               (1)申請書件。
               (2)辦理公開展覽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3、發布實施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剩餘補
                  助費用:
               (1)申請書件。
               (2)核定發布實施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前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及本處所定書件應檢附正本外,
              得以影本代之,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10     十、前點第一項所撥付之補助數額,除第一款外,以檢附支出憑證金額為
              準,且不超過補助上限。
              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得依修正後第五點項目
              及費用補助之,不受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一百八十日之限制。但於本
              要點修正發布後,經本處通知得申請補助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仍
              未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申請且已核撥補助者,依修正前之項目及費用補
              助之;已申請而未核撥補助者,得經該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同意後,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1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費用: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
            (二)檢具之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12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13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件,由本處另定之。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
              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3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
              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4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規定籌組都市更新團體
                之發起人。
          (二)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
                其申請人。
          (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5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初期作業費用,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一十萬元。但設立
                時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其補助額度上限為八十萬元。
          (三)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
                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各為二百五十萬元。

   6      六、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
              他相關機關(構)補助或輔導者,則不予以補助。
              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將優先補助先申請者,後申請者不予以補
              助。

   7      七、更新團體應定期舉辦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
              ,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對受
              補助案件不再補助。

   8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
              ,依下列規定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一)初期作業費用,由發起人逕行提出申請。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後,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經本處核准籌組者,檢具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如已擬訂都
                  市更新事業概要,並經本府核准者,申請核撥時應一併檢具都市
                  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核准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2、經本處核准立案後,檢具立案證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
                  之六十。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與規劃團隊簽訂契約後,檢具委託契約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
                  之百分之二十。
               2、報核後,檢具本局受理且非屬逕予駁回之公文,得申請撥付補助
                  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3、公開展覽後,檢具辦理公開展覽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
                  之二十。但免舉辦公開展覽者,經本處認定,得申請逕予核撥。
               4、發布實施後,檢具核定發布實施函、核定計畫書圖,得申請撥付
                  剩餘補助費用。
              前項各款申請應備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
              相符之字樣。

   9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
              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10     十、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件,由本處另訂之。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
              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
              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3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
                其申請人。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4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併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同意比均超
                過百分之三十者,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發布
                實施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四)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
                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5      五、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
              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6      六、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或更新團體,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概
                要計畫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
                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二)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補助者,依二階段申請經費:
                1.經本府核准籌組者,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統
                  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2.經本府核准立案後,檢具申請書、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
                  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
                  十。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申請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
                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7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
              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
              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或第
              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3      三、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推動都市更新者,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

   4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規定如下:
          (一)擬具都市更新計畫者:每一案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
                元。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設立都市更新團體者:每一案件補助上限
                為三十萬元。

   5      五、同一更新單元或更新地區申請前點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構)補助規劃設計費用有案,或本府已提供經
              費協助者,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6      六、申請第四點各款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更新計畫依條例第八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申請者檢具申請書
                、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
                。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經本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
                概要書及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
                ,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成立都市更新
                團體後,檢具本府發給之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
                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
              前項申請之人,應為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條
              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之更新團體。
              第一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及合格原始憑證外,得
              以影本代之。
              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時,擬具都市更新計畫之範圍應經本府認可,
              且應併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提出。

   7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
              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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